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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与全国工商联联合印发意见 使调解成为化解民营经济领域矛盾纠纷的重要渠道
发布时间:2019-01-28 09:08 | 来源:人民网


为发挥商会调解优势,有效化解民营经济领域矛盾纠纷,促进诉调对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工商联联合印发《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 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要充分认识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重要意义,培育和发展中国特色商会调解组织,发挥司法在商会化解纠纷中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建立健全商会调解机制与诉讼程序有机衔接的纠纷化解体系,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意见》要求,各级工商联加强商会调解组织建设,规范调解组织运行,使调解成为化解民营经济领域矛盾纠纷的重要渠道。各级人民法院要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吸纳符合条件的商会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加入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名册。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商会调解组织解决纠纷。对调解不成的,依法及时导入诉讼程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诉权。

《意见》强调,人民法院与工商联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加强沟通交流,加强商会调解员培训,制定调解员职业道德规范,促进调解员素质不断提高,促进民营经济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工商联相关负责同志就《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 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答记者问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工商联印发了《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 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和全国工商联法律部负责人。

问:《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强调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关于促进工商联所属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强调支持商会参与纠纷调解。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充分肯定了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明确提出了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六项政策举措。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召开会议,要求人民法院充分运用司法手段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全国工商联认真组织各级工商联干部和广大民营企业家深入学习领会讲话精神,将政策举措进行任务分解,加强与中央有关单位的协调联动,推动各项举措落地落细。

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工商联在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方面有着良好的基础。2012年,双方共同开展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课题研究。2013年,双方共同部署在全国16个省、21家单位开展了商会调解试点。2014年以来,全国工商联法律部与最高法院司改办始终保持密切联系,不断总结交流试点工作。这次双方共同印发《意见》是总结试点探索经验,完善民营经济保护的务实举措。

《意见》对发挥商会调解优势,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工商联所属商会是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自愿组建、自筹经费、自主管理的社会组织,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在化解民营经济领域纠纷方面具有制度优势。《意见》要求各级工商联加强商会调解组织建设,规范商会调解组织运行。目前,各级工商联组织3400多家,所属商会组织4.7万个,工商联系统各类商会调解组织约1520家。《意见》的出台对完善商会职能,提升商会服务能力,培育和发展中国特色商会调解组织,推进商会建设具有积极意义。《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建立诉调对接平台,为商会调解发挥司法保障作用,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意见》鼓励商会发挥职能优势,引导民营企业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推动民营企业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促进产权平等保护,进一步激发和弘扬企业家精神。《意见》旨在建立健全商会调解机制与诉讼程序有机衔接的纠纷化解体系,推动商人纠纷商会解,协同参与社会治理,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问:《意见》在商会调解范围、调解组织设立等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意见》明确了商会调解范围,指出商会调解以民营企业的各类民商事纠纷为主,包括商会会员之间的纠纷,会员企业内部的纠纷,会员与生产经营关联方之间的纠纷,会员与其他单位或人员之间的纠纷,以及其他涉及适合商会调解的民商事纠纷。

《意见》要求工商联加强对所属商会的指导、引导和服务,支持商会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程序设立调解组织,规范调解组织运行方式,使调解成为化解民营经济领域矛盾纠纷的重要渠道。

《意见》支持商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人民调解工作在民营经济领域的延伸拓展。《意见》支持企业、商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及时化解劳动争议,维护和谐稳定。鼓励行业商会组织发挥自身优势,建立专业化的行业调解组织。《意见》鼓励具备条件的商会设立商事调解组织,发挥商事调解组织化解专业纠纷的重要作用,要求商会设立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在省级工商联和全国工商联备案。支持地方各级工商联及其所属商会参与“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机制建设,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提供服务和保障。

问:《意见》如何规范商会调解组织运行?

答:《意见》规定商会调解组织由工商联或所属商会根据需要设立,应具有规范的组织形式、固定的办公场所及调解场地、专业的调解人员和健全的调解工作制度。商会调解组织应当吸纳符合条件的优秀企业家、商会人员、法律顾问、行业专家、律师、工会代表以及其他社会人士担任调解员。《意见》要求商会调解组织应当对外公布商会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调解程序以及调解规则。调解组织应当规范纠纷流程管理,完善调解与诉讼衔接程序,建立纠纷受理、调解、履行、回访以及档案管理、信息报送、考核评估等制度,商会调解组织及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注重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权益,不断增强商会调解的规范性和公信力。全国工商联法律维权服务中心应当加强纠纷调解职能,推动横向联通、纵向联动,共同推动商会调解工作。

问:人民法院如何为商会调解工作提供司法保障?

答:《意见》鼓励各级人民法院在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方面有所作为,积极发挥司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一要加强平台建设,为法院与商会调解组织对接创造良好的条件。各级人民法院要吸纳符合条件的商会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加入特邀调解组织名册或者特邀调解员名册,加强诉调对接工作,探索设立驻人民法院调解室,为商会调解提供工作场所。

二要完善司法确认工作,为商会调解提供效力保障。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应当及时审查,依法确认。有条件的要积极开通在线调解平台,实现在线申请、在线确认,以提高工作效率。

三要加强制度建设,为诉讼与商会调解的衔接提供制度保障。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落实委派调解和委托调解机制,将适宜调解的纠纷分流至商会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对于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依法导入诉讼程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诉权。

问:如何为商会调解工作提供保障?

答:一是加强信息保障。借助“网上工商联”建设,整合工商联及所属商会的调解资源,建立各类调解组织、调解员数据库、纠纷化解信息库,构建相互贯通、资源共享、安全可靠的矛盾纠纷化解信息系统。创新开展在线解决纠纷,完善在线调解程序。人民法院与工商联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加强沟通交流。完善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建立相关信息和纠纷处理的工作台帐,通过挖掘分析数据,研判纠纷类型特点、规律和问题,为更好地推进商会调解、做好纠纷预防提供数据支撑。

二是加强人员保障。《意见》要求完善商会调解员培训机制,制定调解员职业道德规范,不断提高调解员职业修养、法律素养、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推动建立调解员资格认定和考核评估机制,完善调解员管理。

三是完善经费保障。《意见》要求工商联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将调解经费作为法律服务内容列入财政预算,推动将商会调解作为社会管理性服务内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人民法院要落实特邀调解制度,通过“以案定补”等方式向参与委派委托调解的调解员发放补贴,对表现突出的商会调解组织、调解员给予奖励。

四是加强组织保障。《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和工商联要大力支持商会调解工作,将其作为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作为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格局的重要内容,结合当地实际,把握政策精神,抓好贯彻落实。各高级人民法院和省级工商联及所属商会要对辖区内商会调解组织的工作加强指导。充分运用各种传媒手段,宣传调解优势,总结推广商会调解典型案例和先进经验,引导企业防范风险,理性维权。

 


责任编辑:王蓬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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