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草案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从服务机构和平台、服务供给、促进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一一明确。
草案明确公共法律服务是指由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在公共领域提供的法律服务设施、服务产品、服务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务。公共法律服务包括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和非基本公共法律服务。
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应无偿提供,经费由财政保障,包括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援助、调解、信息查询、法律事务办理指引等7项。非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可由县级以上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提供补贴等方式,组织专业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包括实体平台、网络平台和热线平台,提供综合性、一站式服务,集中办理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法治宣传教育、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将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纳入年度法治建设绩效考核和综合绩效考核,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情况、服务平台建设运营情况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和服务人员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倪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