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健全土地二级市场运行体制机制、保障资源要素流通、提高存量土地资源利用效率等提出了要求,并明确在明年6月底前,各市、县(市)要初步建立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监管有效的土地二级市场。
为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机制,促进要素流通,《意见》明确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形式,将各类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都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明确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条件,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所有权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以及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等,都进行了详细阐述。同时还就土地分割、合并转让进行了规范。
《意见》还针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条件进行了明确,对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租管理进行规范。比如,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宗地长期出租,或部分用于出租且可分割的,应依法补办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手续。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市场常见形式,为完善抵押机制,保障合法权益,《意见》明确了不同权能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条件。其中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等不得抵押。而不以公益为目的的养老、教育、医疗等社会领域企业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法抵押。
《意见》提出,各市、县(市)要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现有的土地交易机构基础上或依托不动产登记系统平台搭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交易平台,并提供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一站式服务。同时,培育和规范中介组织,规范交易流程,并强化信息互通共享。(胡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