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方便群众办事,提高登记效率,9月7日,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获悉,自10月1日期,山东德州市本级不动产登记不再审查婚姻状况。
德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刘洪义介绍,不动产登记仅是一种物权公示行为,不动产权归属夫或妻单独所有还是夫妻共有,应由夫妻协商确定,并在登记原因文件中明确。因当事人申报不实导致登记簿记载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夫妻一方隐瞒共有状况私自对不动产进行处分的,另一方应当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基于此,德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深化“放管服”改革,将在中心城区实行不动产登记不再审查婚姻状况。
新政实行后,申请人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不再审查婚姻状况,以登记原因文件或权属来源文件(如新建商品房买买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中记载的权利取得人办理相应登记事项。申请人因抵押、转让等处分不动产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再审查婚姻状况,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作为处分权人办理相应登记事项。
但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不动产登记机构仍需审查婚姻状况:未经公证办理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申请加减名或离婚析产办理转移登记的;申请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登记的;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登记机构认为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审查婚姻状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