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为市场主体发展提供更加宽容的制度环境
海南日报记者从7月21日举行的《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以下简称《基准规定》)新闻发布会获悉,《基准规定》明确,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实施违法行为后,存在符合特定条件的,可以按最低档裁量基准计算处罚金额。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经济承受能力差,我们在修订《基准规定》时进行了考虑。”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局局长叶红春介绍,与全国其他省份相比,此次修订的《基准规定》具有以下特点:依法为小微企业“减负”;执法事项基本实现裁量基准全覆盖;不予处罚的内容更加具体化、标准化、精细化,便于一线执法人员操作。
处于起步阶段的小微企业,因合法、合规意识较弱,容易出现轻微违法行为,《基准规定》适用规则明确了违法主观恶意较小,且符合从轻、减轻处罚条件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可以按最低档基准裁量处罚,在一定条件下给予存在“无心之失”行为的小微企业容错改正机会,体现执法的“温度”,避免“一刀切”执法,为市场主体发展壮大提供更加宽容的制度环境,增强企业发展信心。
据了解,《基准规定》由“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两大部分组成,其中“适用规则”共有17条,“裁量基准”共分11类,执法事项292项。此外,《基准规定》还着力建立免罚清单制度、建立宽严相济行政执法机制、优化基本事实及处罚基准、完善“裁量基准”的裁量因素、对“双罚”执法事项增设个人处罚的裁量基准等。
“对我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修订完善,有助于进一步从制度与机制层面预防权力滥用,提高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水平。”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孔令辉表示。
下一步,我省生态环境部门将加大对市县执法的指导力度,不断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对信用良好的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因非主观故意实施环境违法行为或轻微违法的企业主动跟踪帮扶,切实做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严重污染的违法企业利剑高悬,加大打击力度,增加其违法成本,让其不敢违法,不想违法,自觉守法。同时,通过执法稽查、案件评查等方式督促市县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记者 周晓梦 实习生 柯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