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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信披协调统一 央行等三部委规范信用债
发布时间:2020-12-29 10:20 | 来源:北京商报


  关于公司信用债的又一重磅监管文件出炉。12月28日,央行、发改委、证监会联合发布《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自明年5月1日实施。这也是继建立债券市场统一执法机制、实现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信用评级互认、推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等多项措施后,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的又一重要工作成果。

  统一信披要求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办法》共五章47条。从主要内容来看,《办法》主要涵盖了六大项内容。首先统一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强调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其次,统一了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及存续期的信息披露要求。包括发行阶段披露的文件内容、募集资金、企业内控制度等要求,以及存续期间的披露要件、披露频率、披露时点等方面要求。例如,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债券存续期内,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同时细化了存续期重大事项认定及披露要求。结合新《证券法》,明确了22项重大事项类型和具体界定标准,其中包括:企业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企业转移债券清偿义务,债券担保情况发生变更,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等,要求企业及时披露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此外,明确信息披露参与各方的责任。强化企业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主体责任,同时明确承销机构、会计事务所、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职责;规范特殊状态下的信息披露。结合市场最新发展情况,统一企业被托管、接管或进入破产程序,转移债券清偿义务、债券违约等多种特殊情形下的信息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文件更正、变更、豁免的信息披露要求,弥补了此前这方面的信息披露短板。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办法》强化了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明确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内部各主体的责任,同时明确债券市场统一执法适用。

  “《办法》有助于化解信用债发行主体缺乏必要约束、市场缺乏透明度、评级质量不高、投资者难以合理风险定价等市场痛点。”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指出,《办法》对发债公司强化监管和市场化约束,有助于帮助公司不断提升内部经营管理水平,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同时,在信息披露规范、充分,定价合理后,也将使得信用债市场吸引力不断增强。

  苏宁金融研究院宏观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陶金则认为,三部门共同发布《办法》,确定了信用债发行的监管职责,强化了“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也一定程度上结束了信用债发行场所的争论。

  加强投资者保护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此次发布的《办法》及附件内容中,44次提及投资者,此外在募集说明书中,还专设了“投资者保护机制”一章,披露了债券持有人会议机制、受托管理协议主要内容、违约情形、违约责任、债券违约救济机制和处置程序等与投资者权益密切相关的内容。

  前段时间,华晨集团、永煤控股等相继违约,引发债券市场连锁反应。多位分析人士指出,债券市场的体制机制改革进程需要进一步加快,市场监督机制对潜在的信息披露违规、资产转移甚至逃废债等行为的规范能力也需要加强。

  在陶金看来,此次《办法》实施,解决了在债券市场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如何通过制度手段进行风险控制的问题,债券发行规模日益扩张,债券违约风险也不可避免地持续积累,而这些违约事件中不少存在信披问题。

  “之前,监管对信用债发行主体的信披要求低于股票融资的上市公司,这造成了信用债市场中大量定责和处罚的缺失,此背景下,严格和明确的关于信披追责和处理制度是必需的。”陶金称,对债务主体更多信息的披露有助于市场对风险的及时识别,能够很大程度上挽回投资者的损失,此外,规范特殊状态下的信披制度,可进一步通过提前信披保护投资者利益。

  周茂华同样评价道,“公司信息准确、充分披露是投资人和信用评级机构有效定价的基础,管理层此次出台《办法》明确公司披露信息义务和相关规范的细化,增强信用债市场的透明度、规范性,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继续推动规则统一

  近年来,我国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快速发展,市场参与主体和产品不断丰富,制度体系不断完善,规模稳居全球第二,有力支持了实体经济发展。

  总体来看,此次《办法》是完善债券市场基础性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规范和统一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标准的重要制度性安排,有利于提高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强化市场化约束,保障投资人合法权益。

  “未来完善信用债市场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市场化、法治化的信用债违约处置机制。”周茂华认为。

  公司信用类债券协调机制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公司信用类债券是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在服务实体经济、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此次《办法》发布后,下一步,央行将会同相关部门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在国务院金融委的指导下,充分发挥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作用,继续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规则统一,推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提升债券市场法治化水平,助力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岳品瑜 刘四红



责任编辑:朱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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