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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调整退市股票重新上市首日临停限制
发布时间:2020-06-01 10:48 | 来源:证券时报·e公司


 证券时报记者 朱凯

  昨日,《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后发布,并自即日起施行。本次修订主要调整完善了沪市退市股票重新上市首日的盘中临时停牌及申报价格限制措施。

  上交所方面称,重新上市的股票由于公司基本面可能发生较大变化,加之上市首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当日股票价格可能出现大幅波动。因此,此次修订旨在减少交易阻力和不必要的干预,增强市场流动性,保障重新上市股票的充分交易。经调整后的相关措施与科创板新股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期间的相关做法保持一致。

  本次修订的《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除退市后重新上市的股票上市首日外,风险警示股票盘中换手率达到或超过30%的,属于异常波动,上交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7。”第九条修改为:“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恢复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当日盘中临时停牌事宜按照上交所关于新股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的规定执行。”

  记者注意到,《管理办法》调整了重新上市股票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的具体情形。即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60%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原“盘中换手率达到或超过30%”的情形,不再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此外,新增了临时停牌时间和公告发布等相关规定。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新增第十条,规定盘中临时停牌持续时间为10分钟,停牌期间可报可撤,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撮合;新增第十一条,规定盘中临时停牌公告事宜;新增第十二条,明确重新上市股票上市首日连续竞价阶段对限价申报实施价格限制,即买入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卖出申报价格不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集合竞价阶段及开市期间停牌阶段无申报价格限制。



责任编辑:朱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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