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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新《证券法》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0-05-15 10:00 | 来源:人民网-公益频道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资本市场监管的永恒主题,也是衡量一个市场是否健康成熟的重要标准。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了投资者保护制度,并在完善信息披露规则、加大违法成本等方面做出了许多具体规定,极大丰富了投资者保护的“工具箱”,也对证券公司的投资者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新《证券法》丰富了投资者保护的“工具箱”

新《证券法》为投资者保护建立了多项新制度,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各方均作出了规范要求,并赋予投资者保护机构更多作用空间:一是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要求上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分配现金股利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提高投资者的获得感;要求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增强投资者对债券发行人的约束能力。二是压实中介机构责任。通过建立先行赔付制度,坐实了证券公司开展证券承销业务过程中相关责任,且将连带责任落实到保荐人等直接责任人员。三是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作用。探索建立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和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发挥专业优势,代表投资者积极主张和行使权利。

整体来看,新《证券法》充分传递了“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并重点解决中小投资者信息来源不对称、“声音小、维权贵、救济难”等问题,证券公司和从业人员都需要认真学习领会新《证券法》在投资者保护工作方面所作的新的制度设计,并切实落实到相关业务的开展过程中去。

二、新《证券法》对证券公司的投资者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切实加强投资者保护,证券公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深入推进行业文化建设。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可能会滋生道德风险,出现欺诈、误导客户,损害投资者利益等问题。新《证券法》对投资者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此背景下,各证券公司应当更加重视行业文化建设,将投资者保护理念融入行业文化建设中去,进而促进行业长远健康发展。

二是持续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新《证券法》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作出区分,为风险承受能力较低、投资专业知识和能力相对不足的普通投资者提供更加充分的保护。同时,设置了“举证责任倒置”机制,当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后,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不能证明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就要求证券公司必须对客户及其交易行为了解透、管理好,在内部管理制度、技术支持、业务培训、存量客户管理、产品销售等各个层面落实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切实履行“卖者尽责”的各项要求。

三是全面提高投资者诉求处理水平。新《证券法》在投资者保护工作中设计了多元纠纷化解机制: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时可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证券公司应积极落实证券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管理组织的有关要求,按照“谁的客户谁负责”的原则,从完善机制建设、严守办理时效、积极配合调解等方面全面提高投资者诉求处理水平,按照新《证券法》的有关精神,多元化解客户矛盾,提高客户满意度。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与客户共成长的经营方针以及合规经营、严控风险等经营理念,将与行业同仁共同落实新《证券法》的各项要求,在展业过程中自觉担负起维护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责任,共同建设“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胡伏云

(作者为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责任编辑:朱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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