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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辱骂殴打他人 可采取八项教育矫治措施
发布时间:2019-10-22 09:24 | 来源:北京青年报


10月21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京举行,本次会议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修订草案将“辱骂、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向他人提供毒品”列入“严重不良行为”之列,以及针对有严重不良行为依法不予处罚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采取的八项过渡性教育矫治措施。

未成年人偏常行为

由轻及重分为三个等级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作草案报告时指出,“大量案件表明,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多有不良行为或违法行为,且其早期不良行为或违法行为多数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干预”。

何毅亭说,修订草案明确了需要干预的行为,根据行为性质和危险程度,分别规定相应的干预或矫治措施,同时完善教育矫治和跟踪帮教措施,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现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共八章五十七条,修订草案共七章五十二条。修订草案主要在体例结构、一般预防、不良行为的干预、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以及对重新犯罪的预防方面进行了修改。修订草案根据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规律,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等由轻及重三个等级,针对不同的等级采取相应的措施。

针对严重不良行为

可采取过渡性教育矫治措施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为解决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因年龄原因不予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同时又缺乏跟进的矫治措施,导致很多未成年人一犯再犯直至走上犯罪道路的问题,修订草案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八项过渡性教育矫治措施。

修订草案第三十五条明确,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处理,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依法不予处罚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同时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几项教育矫治措施,包括:予以训诫;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责令具结悔过;责令特定期限内定期报告思想状况和活动情况;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与特定人员交往或者出入特定场所;责令接受心理辅导、矫治或者其他治疗;责令接受未成年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观护帮教;责令遵守其他促进未成年人遵纪守法的要求。

公安机关作出前款规定的教育矫治决定,应当以实现教育矫治目的为必要,与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以及人身危险性相当。

修订草案明确,对严重不良行为情节恶劣或者拒不配合、接受教育矫治措施的未成年人,可以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监护人拒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依法纳入社会征信记录

修订草案第四十六条明确,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执法办案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其缴纳保证金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对于拒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没收保证金,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并由有关部门依法纳入社会征信系统予以记录;对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中止或者撤销其监护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学校的责任方面,修订草案首次予以明确。

修订草案第四十七条明确,学校违反本法的规定,不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品行不良,影响恶劣,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条款

不良行为

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明确,不良行为包括吸烟、饮酒;多次旷课、逃学;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沉迷网络以至于影响正常学习和生活;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等不良活动;观看、收听含有色情、淫秽、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其他有害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行为。

严重不良行为

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明确严重不良行为包括: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辱骂、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参与赌博赌资较大;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责任编辑: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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