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交警辅警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工作,预防和减少执勤执法伤亡事故,公安部交管局10月17日印发修订完善后的《交通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安全防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执勤执法实行分级防护,细化了路面执勤执法、查处交通违法、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和处理交通事故时现场安全防护工作要求。
《规定》共7章41条,坚持问题导向和实战引领,更加突出依法、安全、实用原则,重点明确了教育培训、督导检查、装备配备、车辆停放、分级防护等制度内容。一是明确教育培训和督导检查制度,要求支队至少每季度、大队至少每月组织开展一次安全防护实战训练,同时明确各级交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安全防护工作第一责任人,政工、督察、法制、秩序管理、事故处理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加强对落实安全防护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二是明确安全防护设置记录制度,要求交警辅警应当加强团队协作和分工配合,使用执法(执勤)记录仪对安全防护装备佩(携)带、使用和现场安全防护设置等情况进行记录。三是明确警车装备携带及停放要求,《规定》区分警用巡逻车、交通事故勘查车、交通巡逻执法摩托车类型,分别细化携带装备种类,并明确交通事故勘查车停放位置和角度要求。四是明确设点执勤和事故处理现场分级防护,《规定》根据道路类型、通行条件、潜在风险和事故类型等内容,将执勤执法现场和交通事故处理现场防护分别划分为五个等级,细化不同等级下预警区和警戒区设置要求,并区分高速公路、城市道路、普通公路等不同场景适用相应等级防护。五是明确执勤执法伤亡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要求各总队应当制定涉警伤亡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工作细则,明确交警辅警执勤执法发生伤亡事故的,应当报告上级交管部门。其中,交警辅警重伤或者死亡的,总队还应当会同警务督察部门组织调查,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追责。
近年来,公安部交管局紧紧围绕公安部党委关于加强民警辅警执法安全工作部署,坚持常态化提示警示、规范化指导引导,并组织了实战化教育训练,不断强化交警辅警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工作。2014年以来,印发了《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试行)》,组织编写《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实训示范教程》并制作配套视频教学片下发基层,以安全防护为重点举办6期全国警务实战教官培训班,对增强一线交警辅警安全防护意识、保障交警辅警执法权益和生命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据不完全统计,自2010年以来,全国一线交警辅警执勤执法因公牺牲数量总体呈下降趋势。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工作,今年以来,公安部交管局在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对《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试行)》进行了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交通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安全防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