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造谣者施以信用惩戒”有助遏制网络谣言
发布时间:2019-07-29 13:53 | 来源:中国法制与新闻网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通过网络编造发布传播违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信用等信息将会受到严惩,将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黑名单有效期一般为三年。(7月29日《法制日报》)
俗话说“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网络时代谣言的传播更是以光速来计量,在瞬间即可传遍整个网络空间,使得辟谣的难度更大,加之网络特有的记忆功能,谣言无法彻底清理干净。显然,面对网络谣言的肆虐传播,应采取相应的治理手段,对网络谣言的编造和发布、传播进行遏制,除了法律制裁之外,引入信用惩戒措施,亦有助于约束网民言行,提高网络谣言传播成本,从而有效遏制网络谣言。
网络谣言虽然只是在网络上传播,但如今线上线下的界限已被打通,很容易渗透到线下,给社会、家庭和个人造成极大的危害。比如响水县“爆炸谣言”引发市民大逃亡,“塑料紫菜”谣言令整个行业陷入困境等,都是非常典型的网络谣言案件,造成的社会影响和损失非常大。
而且,很多网络谣言存在反复性,每隔一段时间就改头换面,重新传播一次,导致网络谣言的治理难度加大,比如每年高考期间都会出现的“考生丢准考证”谣言,各种食品安全、医疗健康谣言等。部分网络谣言还有“次生灾害”,衍生出各种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给民众造成难以估量的经济损失,甚至还有可能导致悲剧事件发生。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络谣言也要依法受到惩罚。目前,针对网络谣言的编造发布传播,法律已经做出相关规定,比如网络谣言浏览五千次、转发五百次入罪;《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网络谣言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依法打击网络谣言的制度已经成熟,现实中也有很多案例,谣言编造者、传播者被依法惩处。
需要看到的是,网络谣言是一种捏造的谎言,乃是故意虚构事实、欺骗他人的行为,本身就属于不诚信行为,将当事人纳入失信黑名单,亦有合理性与合法性。针对网络造谣者的失信行为,给予相应的信用惩戒,采取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可以加大网络谣言成本,让违法者承担更大的代价,以达到警示效力。
目前,越来越多的网络领域,开始执行网络实名制,特别是社交媒体平台,基本上都制定了实名制规则,便于追查用户的不当言行。因此,在网络谣言纳入信用惩戒之后,就可以配合网络实名制,对网友的言行进行严格约束,便于进一步打击和遏制网络谣言。同时,黑名单制的有效期和修复机制,也有助于网络造谣者改过自新,并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给予其恢复上网、回归正常社会生活的机会。
责任编辑: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