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新网记者 张维
春节临近,又到岁尾盘点之时。安杰律师事务所董箫律师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提出了2017年度中国商事及投资仲裁热点回顾中不可忽略的五大热点事件。
热点一:最高法院连续颁布涉仲裁司法文件,构建更加完备仲裁司法体制
继2016年12月30日最高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后,2017年度继续推动与仲裁相关的司法制度建设。5月22日,发布《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各级法院审理涉外商事案件审判庭(合议庭)作为专门业务庭负责办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同年12月26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两部司法解释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类型进行了统一,对于仲裁司法审查中的案件受理、管辖、审查程序以及具体法律适用问题等作出了规定。
这一系列司法文件,将有利于改善现有《仲裁法》框架难以适应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审判工作需要的现状,弥补了仲裁司法审查立法的多项空白,有助于建设“仲裁友好”“对仲裁的协助与监督并重”的司法环境。
热点二:贸仲委发布《贸仲国际投资仲裁规则》,为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搭建中国平台
2017年9月1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试行)》发布,于2017年10月起正式实施,这是中国仲裁机构第一部专门的国际投资仲裁规则。
随着中国成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第三大吸收外资国,中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外国投资者与中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越来越多,迫切需要专业化、国际化、便利化的投资争端仲裁服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上述规则的发布和实施,进一步提升了我国仲裁机构的国际化仲裁服务水平,有利于平等保护中国投资者在境外投资、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立公平有序的国际经济秩序。
热点三:深圳仲裁委员会与深圳国际仲裁院“强强合并”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与深圳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2月25日起合并为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
这是中国仲裁历史上首次仲裁机构之间的合并,体现了中国仲裁机构改革的一种趋势,以及我国将仲裁机构做大、做强,建设区域性仲裁中心的决心。
热点四:中国法院严格依据《纽约公约》处理域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2017年8月,上海一中院在处理来宝资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一份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裁决案中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在仲裁条款中明确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但仲裁机构仍决定案件适用“快速程序”进而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涉案仲裁的仲裁庭组成人数与当事人约定不符合,属于《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丁)所规定的“仲裁机关之组成与仲裁程序与各造间之协议不符”的情形,故上海一中院裁定对该裁决不予承认和执行。上海法院在裁定书中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是仲裁制度的基石”。
该案在仲裁业界引发关注和热烈讨论,特别是关于当事人的约定与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之间的关系问题。可以确信的是,中国法院在对域外裁决承认与执行申请的审查方面,严格依照《纽约公约》进行处理的理念和原则不会有任何动摇和折扣。
热点五:中国政府和企业涉国际投资争议仲裁案数量明显增加
2017年3月9日,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就韩国安城公司诉中国政府投资争端案作出裁决,驳回安城公司的仲裁请求,中国政府在该ICSID投资仲裁案中获胜。
同年5月,ICSID仲裁庭在北京城建诉也门政府的投资仲裁案件中,对也门政府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决,认为仲裁庭对本案争议拥有管辖权,北京城建获得管辖权阶段胜诉。
同年6月21日,中国政府第三次成为ICSID案件的被申请人。申请人Hela·Scharwz·GmbH是一家德国食品和香料制造商,该争端依据2003年中德BIT提起。
同年6月30日,黑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等三企业诉蒙古国政府投资仲裁案仲裁庭作出裁决,以没有管辖权为由,驳回中国三企业的仲裁请求。
以上四个案件表明中国政府和企业涉国际投资争议仲裁案热度在上升。如何妥当利用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争端解决法律机制,正在受到实务界和理论界前所未有的密切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