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新网记者 丁国锋
近日,一篇名为《为见证爱情情侣婚前公证淘宝账号遭拒》的报道刷爆了微信朋友圈,“婚前想公证淘宝账号”甚至成为微博热搜话题。
记者采访证实,报道中涉及的小袁并没有和女友一起前往江苏省南京公证处办理公证,而是和一名男性友人一起前往咨询是否能公证一下与女友共同使用的淘宝账号,以便在婚礼上展示一下公证书,作为两人感情的见证。当公证人员询问是否实名认证等细节问题时,小袁没有继续正面回答,也未向公证人员继续咨询,而是自行离开了公证处。
一石激起千层浪。虽然这个多少带有娱乐八卦性质的新闻故事背后有很多隐情,但引起了公证业内人士的关注。
6月23日,司法部律公司召集江苏省及南京市公证管理部门,南京、上海、杭州、厦门公证机构资深公证员和网络专家,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等法律专家,就网络虚拟财产公证的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其中涉及诸多前沿问题,为探索和推动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梳理出了较为清晰的思想脉络。而通过撬动“公证服务创新”这个杠杆,推动网络参与者各方既保持创新发展活力又守规守法,进而打造互联网发展中的“中国规则”,也颇受各方高度期待。
新领域新品种公证服务凸显
实际上,随着互联网飞速发展,尤其是手机移动终端成为群众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的重要载体,南京市公证处早在2015年5月就成功办理过一起继承淘宝店铺的公证业务。虽然类似公证业务目前在国内并不多见,但在一定程度上透露出一个信息——伴随着公证日渐走入百姓生活,其在预防纠纷、保护创新、保障权利中的功能作用得到了社会更多关注。
据了解,在2015年5月南京市公证处办理的继承淘宝店铺公证业务中,针对被继承人韩某父母生前以韩某父亲名义实名认证的一间淘宝店铺,南京公证处依据婚姻法、继承法相关规定,在韩某两个哥哥、一个姐姐表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为韩某一人继承淘宝店铺制作了《公证书》。
“虽然目前淘宝网店、网络货币以及网络游戏装备等具有价值及可让与性的虚拟财产保护并无明确法律规定,但如何有效保障网络虚拟财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何规范网络虚拟财产权属的交易、转移及继承行为,无疑是法律服务紧贴百姓需求,探索和创新公证服务形式的重要趋势。”南京公证处综合业务部部长柏建中介绍,因为在办理中涉及诸多新问题,南京公证处两名副主任带领3名公证员,专程前往杭州淘宝总部与阿里巴巴集团法务部进行沟通研讨,对淘宝店铺相关转让事宜商讨制定规则。
据了解,公证业务介入虚拟世界的案例在不断出现。截至2017年6月,南京公证处为40家公司办理微信公众号迁移服务,成功实现了微信公众号的合法有序转让。
2015年上映的影片《捉妖记》风靡一时,片中可爱的“胡巴”形象却遭遇了大量侵权。电影上映第二天,电商平台就出现了侵权产品。权利人向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机关前后共办理了400多件,目前有些案件已经法院判决。
“钱塘公证处所在的杭州是电子商务之都,钱塘公证处与阿里巴巴一直保持良好的业务合作,每年为阿里巴巴及旗下公司办理大量公证事项。‘双十一’是电商的大节日,公证人员每年都会对此期间的一些促销活动以及相关事务进行公证。”钱塘公证处副主任徐小蔚介绍说,目前阿里系业务板块较多,包括电子商务服务、蚂蚁金融服务、菜鸟物流服务、大数据云计算服务等,这些业务都给公证介入电子数据和交易服务提供了很多新领域,也提出了新课题。
虚拟财产仍然面临一些问题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学界有不同观点和争论,对公证来说是一个前沿问题,也是讨论网络虚拟财产公证的重要前提。”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主任助理张云伟说,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法学界存在着传统物权说、新型物权说、知识产权说、商品说、无形财产说等学术观点。虚拟财产交易在现实中也普遍存在归属关系错综复杂问题,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玩家与玩家之间因虚拟财产权属确认问题引发的纠纷频发。
据介绍,盗窃Q币等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早已在司法实践中被纳入刑事法律管辖范围,但由于虚拟财产本身的法律属性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司法机关目前均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对此进行规制。
张云伟分析说,虽然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已毋庸置疑,但虚拟财产能否成为遗产,确实还面临很多复杂问题,这也给公证介入这一领域、法院司法裁判,带来了很多挑战。
“现行网络服务商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大多规定账号归服务商所有,不能随便予以出售、转让、出租、出借。与此同时,用户基于自身需要建立了很多虚拟财产交易平台,这就出现了创新和权利边界的诸多问题。”张云伟举例说,根据《淘宝规则》,继承人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继承关系证明、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公证书文件,可以申请变更。在实践中,有些通过“声明”的方式解决争议,却回避了是否属于财产的问题。
类似的情况也出现在微信。微信的《注册协议》明确公众号的所有权归腾讯公司,用户实际上仅有使用权。虽然微信出了一个迁移的规则,但“迁移”本身并不是一个法律名词。按照协议的规定,其所有权依然在服务商,要办理继承等公证遇到了较大困惑。
《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解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真正将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争议诉至法院的案例虽然并不多见,但司法实务部门对此已开始进行研究,从法理角度给出了不同意见。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羊震认为,依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律财产既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无形财产,虽然淘宝规定账号不得转让,但个人观点更倾向于赋予个人用户“用益物权人”的性质。基于上述认识,类似淘宝账号这种网络虚拟财产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公证。
“公证比普通证据拥有更高证明效力,法院在裁判中也往往直接认定公证文书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对证据起到固化作用。”羊震说,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是第一次将虚拟财产正式写入法律。随着公证对司法审判的价值日益凸显,这一领域可能将出现更多新型案例。作为预防性司法的公证与救济性司法的审判,也将在探索中进一步融合。
公证可破解网络领域诸多问题
在研讨会上,业内专家对公证在未来社会经济交往中的预防性、基础性作用,一致表达了高度肯定,并就规范公证业务操作提出了前瞻性建议。
“南京这起被媒体关注的淘宝账号公证问题,恰恰反映了人们已经普遍将公证作为增进交易安全的法律手段。”徐小蔚说。
柏建中认为,公证的目的是消除各种纠纷隐患,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冲突,防患于未然。作为纠纷的事前预防机构,公证处有能力更有责任保护包括虚拟财产在内的各种财产的合法流转,实现社会资源的高效、合理配置。
“随着网络科技发展,公证不仅可以提供廉价、优质服务,通过制定在虚拟财产公证领域的公证规则,还有利于破解网络科技领域的诸多规则乃至法律问题。”张云伟认为,从某种意义上看,公证在互联网发展中不仅可以成为“信用基础”,还可以成为其中最重要的“基础设施”。
张云伟说,网络运营服务商在发展中出现的类似注册协议、霸王条款等问题,存在很多法律争议,公证恰恰可以规制其中的问题,避免出现政府部门不得不干预的问题,有利于网络市场的健康运行。
南京公证处副主任张朝晖认为,网络化数字化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很难再完全用传统观念构建公证职业框架。公证领域从最初介入住房按揭到越来越多进行遗嘱公证、虚拟财产公证形成热点,这些都说明在法律法规都不明晰时,群众有公证的需求。公证应当尽快适应这种社会需求,进一步创新思维、创新行业架构,跟上社会发展变化。
“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如何进行保护,势必将突破物理世界中的物权模式,有待立法进行探索。”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吕炳斌认为,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尊重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商之间的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一方面,现有的运营服务商对账号权属规则具备一定合理性,如果赋予用户对账号的所有权,服务商就要承担过重的保管责任,当出现故障时还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这将对互联网产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另一方面,个人对数据和虚拟财产享有权利也具备合理性和正当性,却无法真正实现占有。所以,在立法没有明确前,法律实务中建议尊重合同约定和行业惯例,实践中也不宜“超越立法”而创造出数据或虚拟财产的“所有权”。
公证数字化标准化步伐加快
随着“互联网+法律服务”在缩短法律服务半径、提高服务能力和效率、拓展法律服务渠道的作用凸显,江苏自2015年起就全面推动了公证信息化工作,探索建立了与公安、民政、人社部门建立常态化的沟通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了公证在线受理平台,推进了公证管理系统、公证业务系统、涉台公证书副本核对系统三网融合,并建立了业务信息、遗嘱信息和当事人失信信息3个独立数据库。显然,公证工作数字化的步伐伴随着诸多新领域新问题的出现,也将不断加快。
“从技术角度分析,虚拟财产公证具有可行性。”厦门法信公证云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陈艳说,虚拟财产在技术上直接表现为数据,但数据有几个天然的特点:一是很容易消失,比如,网址今天还存在,明天就可能关闭消失了;二是很容易被篡改;三是数据是海量的;四是网络行为在时空上很难被限制;五是地域上存在屏蔽性,如在不同地方访问相同网站,可以呈现不同内容。
“网络侵权的特点就是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如果一个一个办理公证,无法满足这类需求。”陈艳认为,这就对普及电子公证、推进电子公证标准化提出了新要求。
陈艳建议,打造线上线下一体化取证服务,建立虚拟财产相关公证书咨询平台以方便用证单位或者第三方平台咨询公证书真伪,以及通过打造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公证专有云,对内实现公证行业数据的互联互通,支持互相查询和调档,支持多地公证处协同取证和出证;对外提供统一标准的区块链接口,方便第三方平台将虚拟财产相关的账号和价值信息直接通过接口快速便捷地登记到平台中。
“可以想象的是,无论何种类型的虚拟财产,都是以网络数据形式存在,公证介入这一领域,侧重点应突出发挥第三方数据保管、保全功能。”江苏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处长许建彤介绍,江苏将尽快制定出台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公证操作指引》,对不同形式、不同种类的网络虚拟财产公证制定一个操作标准,推动和规范相关公证业务,满足群众对虚拟财产公证保护的期待和需求。
“民法总则迈出的一小步,给公证实践和创新留下了宝贵空间,为公证如何进一步发挥好预防性司法作用,为群众提供更高水平的法律服务提供了契机。”司法部律公司张为认为,社会上出现的包括网络虚拟财产公证在内的许多新型公证需求,说明公民法律意识、财产保护意识和对公证制度价值的认知日益增强。对此,公证业应持稳慎积极态度,可以在业务和规则两方面大胆创例、探索。
法新网南京6月25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