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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公开审理 三环境污染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06-06 09:52 | 来源:广州日报


  6月5日是第45个世界环境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三宗村民因工程施工中黄泥倾泻导致农田、水塘、灌溉水渠遭受污染而引发的环境私益诉讼案件。此案由广东高院副院长谭玲担任审判长。

  施工致黄泥覆盖农田

  2010年12月7日,广东广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乐高速)与云南第一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第一路桥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云南路桥对乐昌至广州高速公路项目的T24标段施工的投标。施工中,因出现大量黄泥倾泻导致英德市段沿线部分的农田、鱼塘、蓄水塘等被覆盖,引发一系列纠纷。

  李国志等19位村民及另外两个村民小组分别以黄泥等排入农田、水塘和灌溉水渠导致无法耕种、养鱼以及污水渗漏至地下致使饮用水被污染无法饮用为由,将建设单位广乐高速公司、施工单位云南第一路桥公司等单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将被污染的田地、水塘和灌溉水渠恢复原状,达到可耕种、使用条件;责令被告采取措施净化饮用水源,达到能饮用标准。

  李国志等村民的诉求未获一、二审法院支持。一审认为,农田水塘污染问题,村民可以通过“水改园”一次性污染补偿的方式来解决,而饮用水问题已经镇政府通过饮水安全工程解决,达到了能够饮用的标准。二审法院同时认为,李国志等不能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被污染田地、水塘和水渠的原状,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李国志等不服二审判决,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广东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查。2017年4月6日、4月24日,广东高院分别对上述三案作出裁定,提审该案。

  环境污染还是一般侵权

  再审庭审共进行了三个小时。法庭上,双方围绕三个方面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在案件定性上,是环境污染还是一般侵权?在损害后果和范围方面,工程施工是否造成李国志等村民主张的农田、水塘、水渠无法满足耕作、养殖和灌溉等农业生产条件的唯一原因以及李国志等村民主张的农田、水塘、水渠遭破坏的具体范围应如何确定?在承责方式上,施工单位、业主单位及保险公司是否应对农田、水塘和灌溉水渠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修复标准如何确定?

  此案将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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