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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话“救人反被诬陷” 系列剧 谁来为救助者撑腰?
发布时间:2016-07-28 14:01 | 来源:法制网


  回放:见义勇为权益保护与法律救济研讨会

    近日,轿车女司机救人反遭肇事摩托车夫妇诬陷一事激起民怨无数,一句“谁让她下来做好事,她不下来就没有这些事!”更是让人怒不可遏,也让“救人反遭诬陷”这一话题再次挑动人们的神经。翻译肇事者此番“指责”,似乎是“不敢救人”、“不敢搀扶”已成为社会“潜规则”,你却还要下来做好事!?

    从2006年南京“彭宇案”至今,“扶不扶”“救不救”的新闻动辄成为热点。在这类舆论拉锯战中,“做好事有好报”、“做好人有风险”始终各占“半壁江山”。前者饱含着对传统道德底线的坚持,后者则深受几起引发公众热议的司法判决案例影响。

    【三部曲】“罗生门”经典剧目

    剧目一:“认定不了过错”被判各担责50%

    2008年,郑州大学生李凯强称骑车途中好心帮扶摔倒老人,却反被老人一口咬定是被他撞伤,双方各执一词。一审和二审都判决,由于无法证明事故是一方的过错而造成的,根据公平原则,原告损失的合理部分由双方各承担50%。

    剧评:公平责任原则适用在侵权责任案件中,是指双方当事人对于损害的发生谁也没有过错,但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受害人的损害是由于加害人的行为引起的。这时候,按照民法通则第132条、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可以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适当分担损失。

    剧目二:“驶来车辆吓倒行人”被判担责40%

    2009年,年近70岁的王秀芝称自己被许云鹤驾车撞倒在地;许云鹤则认为自己并没有撞人,他是主动停车,下车搀扶从护栏上摔下来的王秀芝老人。

    一审中,法院认为“不能确定小客车与王老太身体有接触,也不能排除小客车与王老太没有接触”。 “假设双方并未发生碰撞,原告系自己摔倒受伤,但被告并道后距原告只有4、5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去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倒地定然会受到影响。”许云鹤被判决承担40%的民事责任,赔偿王老太10万余元。

    二审判决中,法院通过司法鉴定等证据认定许云鹤和老太发生了碰撞,是有过错的。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判。

    剧评: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行人有过错的,适当减轻机动车的赔偿责任。

    王秀芝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规定。

    二审法院认为,许云鹤驾车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迅速处理前方出现的紧急情况,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亦负有一定的责任。此案曾引起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一审法院是否用了“无过错原则”来划分责任。

    剧目三:“超车致人损害”被判担责70%

    2011年,浙江金华的吴俊东驾驶三轮摩托车回家,途遇一对老夫妻驾驶电动自行车。他超车不久,电动车倒地,吴俊东停车施救,把受伤的老夫妻送到医院并垫付了1000元医药费。受伤老人一口咬定吴俊东就是肇事者。

    尽管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报告“无法证实两车是否碰撞、刮蹭,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但终审法院仍判令吴俊东承担70%的责任,赔付两位老人近7万元。该案被列为了“2011年人民法院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剧评:在交警已出具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报告情况下,法院为何仍要判决吴俊东承担民事责任?本案法官运用了“高度盖然性”来定案。

    “高度盖然性”是指,双方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法院应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证据的证明力是否大于另一方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本案判决里的盖然性指的是吴俊东不当超车行为与受害人受伤的原因力上、作用力上的盖然性。

    法院认为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认定书是各类证据中的一种,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要结合其他各种证据加以综合分析评判,作出自己的判断。

    【总评】这类纠纷案例中,共同的特点是“举证难”。由于事发路段没有摄像头,或无法找到目击证人,“撞人”也只是在一瞬间发生,很难还原现场。以上三个案例,都是没有确切的证据、双方各执一词的典型案例。

    当事双方上演“罗生门”时,相应的司法判决也就备受争议。

    随着探头等设备的普及,案件真相已越来越易查明。根据深圳大学规制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教授应飞虎的一项调查,2014年至2015年的21个相关案件中,有20个案件的事实真相通过监控或证人证言得以发现,此类事件的真相查明率已超过九成。

    【解密】揭主角“身世迷云”

    姓名:诬陷好人者

   身份:1、诬陷救助者的伤者

         2、诬陷救助者的肇事人

    成名:“彭宇案”之后陆续进入公众视野

    成长环境:举证难、低受惩率、转移经济负担

    应飞虎在《九成真相率如何突围“扶人困局”》中提到,2004年至2015年的149起因扶人引发纠纷的案例中,“冒充好人的撞人者32例,诬陷扶人者84例”。

    看完这一组数据,人们头脑中会浮出一个疑问,为何这类事件屡屡发生?谁会是背后的“推手”?

    回答这一问题前,先来看一则至今让人唏嘘的救助者“自杀以证清白”事件。

    2014年,扶老人送医后,却被指认为肇事者,自认无处伸冤的广东河源村民吴伟青,在巨大精神压力下自杀身亡。老人事后说出“讹人”理由:“没钱治病,指望他给钱用。”

    老人摔伤必然对他自身和家人都造成很重的经济负担,甚至担心子女埋怨。因而人们首先便聚焦在老人的医疗、养老保险上。

    “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我国老年人的医疗保险可报销的比例非常低。如果医疗保障能够减轻老人这一负担,他们也就没有必要找人转移责任。”清华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郑路接受媒体采访时说。

    此外,举证不仅是讹人案司法审判的一大难点,更是维权者面临的一大难题。

    如武汉“搀扶门”事件,为证明自己不是肇事者,15岁男孩张聪和妈妈沿事发街道,10多天问了100多家店铺300多人,但没人愿去交警队作证。

    由于举证难,诬陷者很难被追究民事责任,即使真相最终被查明,讹人者也很少被追责,违法成本低成为此类事件频发的另一成因。

    在应飞虎看来,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出现对诬陷者严厉处罚的案例。“只需一例,其对潜在的诬陷者的抑制以及对善良民众的鼓舞作用就不可估量”。但这有影响的一例至今还毫无踪影。

    2013年,四川三名儿童扶摔倒老太却被老人诬陷,后经调查,警方判定老人勒索敲诈,老人和他的儿子都被处以行政拘留,但老人因为年龄原因依法免于执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超过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违法,裁决了拘留,但不能送拘留所关押教育,即所谓的不予执行规定。

    【讹人零成本】谁来为救助者撑腰?

    连续发生的救人反被诬陷事件,让大多数人心有余悸,如何重新筑起敢扶、要扶的信心?谁来为这些好心的救助者撑腰?这些疑问一直以来都成为法律界人士和社会知识分子探讨的话题。

    应飞虎称,作为公安部门,不能把这类案件仅仅看作是普通民事纠纷,无论伤情是否严重,只要双方就扶人中的事实有根本性的争议,就应积极、及时地介入纠纷,尽可能发现事实。

    此外,这类被救助的主角往往是老人,即使证据确凿,确认其具有敲诈勒索情节,诬赖者往往也不会受到严重惩罚,事情败露后仅道歉或退还钱款了事,可谓讹人“零成本”。

    因此,加大诬陷者的违法成本,法律必须对讹人者作出反应,追究讹人者责任,也是解决这类社会问题的主流观点。目前,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还只是局限在地方法规。

    “从立法角度,这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首先各地方应该加紧出台地方性法规或条例,等在全国形成一定的‘气候’后,继而推进全国人大为其制定全国性的法律。”律师张建栋接受采访时表示。

    分析指出,追究诬陷好人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法律依据还不充分,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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