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生意,粗心老板一口气盘下了三间店面,不料付款时多付了10000元竟无法要回。近日,昆山法院就审理了这么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高某一直盘算着开个小饭馆,于是看上了赵某经营的三间店面,2016年劳动节前夕,双方便协商门店的转让事宜。经过协商赵某写下转让协议并同意以18万余元转让价格转让给高某。高某当天带了25万元现金,高某当天通过银行自助取款机连续多笔存入赵某账户。
当晚高某回去的时候发现少了10000元现金,仔细一盘算才发现原来是在打钱给赵某时,算错了,多给了10000元。于是高某多次联系赵某,希望赵某退钱。一开始赵某表示同意退款,但是后来人就联系不上了。无奈,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赵某退还不当得利10000元。
法院根据转让协议、银行卡交易明细等综合认定赵某确系多收了高某10000元,应当返还。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