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特约评论员 史洪举
7月28日下午,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部门,发布了《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后者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拟从事网约车的车辆及驾驶人均规定了准入门槛。
历经两年时间,经过多轮反复讨论、修改,网约车管理办法终于出台。网约车由此赢得了合法地位,能够名正言顺地从事营运服务,并与传统出租车互为补充,共同为公众提供差异化出行服务。与此同时,新政设置了严格的车辆、驾驶人准入门槛,并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营运人责任。笔者认为,这一准入标准的设定非常妥当,可有效确保消费者正当权利。
梳理之前网约车司机侵害乘客权益的报道,要么是司机有犯罪前科,要么是司机冒用身份且使用套牌车辆揽客。更极端的是,一些司机侵犯乘客权利后关机“失联”,连专车平台也无法联系,让人忧虑。而且有研究表明,在一个把关不严,未受到到有约束的环境中,人们触犯规则乃至违法乱纪,侵害他人权利的概率会有所增加。假使审查不严格,收集信息流于形式,甚至不排除部分人浑水摸鱼,故意将网约车作为侵害他人的工具。
值得说明的是,网约车平台公司应该承担承运人责任,确保车辆和驾驶人符合标准。应当为车辆购置足额保险,如实记录驾驶人信息、交易数据、行驶轨迹,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并应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除法定事由外,不得向任何人提供或泄露。由此,对于乘客因交通事故或司机侵害所导致的损失,平台应该按照承运人的标准承担赔偿,不能再以属“第三方平台”而逃避责任。这样以来,乘客不必担心司机“失联”或无赔偿能力后索赔无门,这甚至比挂靠性质的传统出租车更具有保障。
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拟从事网约车的车辆须为7座及以下乘用车,并安装定位和应急报警装置,且安全性能达标,行驶里程达60万公里的强行报废,未达60万公里但满8年的退出运营。也就是说,无论是私家车或其他车辆,只要达到该标准,就可作为网约车从事服务,打破了私家车不得作为网约车的瓶颈。拟成为网约车驾驶员的,应满3年驾龄且无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暴力犯罪,酒后驾驶,吸毒记录;最近连续 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尤其是,对上述条件的审核将由监管部门行使,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方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这可有效避免之前由平台自行审核时私自降低门槛,故意放水,以致于网约车市场鱼龙混杂的现象。
应该说,购买网约车服务时,乘客与司机间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几乎完全取决于车辆的安全性能及司机的驾驶经验、技术、个人素质和守法意识。因此,对车辆及驾驶人设定准入门槛不仅正当,而且必要。否则,作为向不特定人提供出行服务的网约车市场,如果放任不管,谁都能够进入的话,必将导致市场环境混乱无序,给消费者带来灾难。
简而言之,传统互联网行业不同,网约车属于将互联网作为揽客工具,为消费者提供服务而生存发展的行业。不能因为有了“互联网+”就可逃避监管,不受约束。相反,无论是监管部门还是网约车平台,都应严格遵守监管底线,不断利用互联网思维和技术手段提升服务质量和乘客体验。以此确保在激烈的竞争中取得市场认可,立于不败,行至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