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19年12月03日 星期二 欢迎访问法新网!·首页·关于我们·杂志订阅·广告征订·理事单位·人员查询·联系我们
网站公告:讲述中国法治故事,传播中国法治声音,阐述中国法治特色,弘扬中国法治精神,《法制与新闻》官方网站
团中央修订团费收缴规定:团员每月最高交纳20元
发布时间:2016-07-29 11:16 | 来源:中国青年报


  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经团中央书记处批准,团中央近日印发了《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团费收缴规定》)。

  《团费收缴规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区差异,尊重不同青年群体的实际,坚持强化意识、支持基层、从严治团,对团费收缴标准、使用范围、留存比例、管理公开等作了调整和完善。在团费收缴方面,根据团员收入变化情况,对有收入群体团员的团费收缴由原来的两个档次两个比例调整为两个档次一个比例,最高交纳20元;对农民团员每月交纳团费标准提出了0.2元~1元的弹性要求;学生团员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低收入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经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在团费使用方面,强调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团组织倾斜,规定基层团委留存团费的比例不得少于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60%,并进一步明确了团费的使用范围。在团费管理方面,根据从严治团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了团费管理制度,强化了纪律要求,明确将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作为团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对各级团组织报告或公布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团费收缴规定》从2016年7月21日起执行。记者李立红



责任编辑:高翔
最新文章
广西防城港警方跨省抓获传销A级老… 十九大以来,习近平对这件事多次作… 经习近平主席批准 中央军委印发《… 王毅谈习近平主席对希腊进行国事访… 《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 中国制度为何具有显著优势(人民论… 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习近平展…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对2018…
推荐文章
世界中文报业协会第52届年会在马尼… 第七十四集团军扎实组织预任参谋集… 中国综合品牌展览会在多米尼加举行 乌克兰愿“合理妥协”以推动四国峰… 日本10月出口额同比下降9.2% 古特雷斯对美国政府犹太人定居点政… 日本中部国际机场乘客增加 国际航… 中国代表呼吁加强上合组织与联合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