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天气下对劳动者的保护制度,不是发放高温补贴这么简单,核心在于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因此要建立更为严格的制度,比如在一定高温天气下,有些岗位必须停工,否则应给予企业严厉处罚
□法制网记者 陈磊 □法制网实习生 郭子菡
在高温天气下,一名建筑工地工人突发意外死亡。
事发地点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一家建筑工地。当天,盐城全市高温,大丰区的室外温度更是达到37摄氏度。
高温正在席卷长江中下游和江南大部。7月26日18时,中央气象台继续发布高温橙色预警。浙江中北部、安徽东部、江苏南部、重庆等地的部分地区最高气温可达40至41摄氏度。
高温“烧烤”模式已然开启,受高温影响的地区波及人口约7亿人。
与此同时,高温天气“热死人”消息接连曝出:据不完全统计,截至7月25日中午,因中暑导致死亡的,江苏省盐城市和张家港市各有一例;安徽、上海等地也出现热射病(一种重症中暑病症)死亡病例。
核心在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
盐城市大丰区一名建筑工人死亡于7月20日。
当天16时许,该建筑工人正常上班,施工经理巡查时,发现其有点异常。在随后的继续观察中,施工经理感觉他有中暑现象,就让他坐在旁边休息。
过了一会儿,施工经理让单位同事开车把他送回家休息。途中,他们遇到工人的妻子,决定一同到村卫生室看一下。
在村卫生室,村医认为病情严重,为他量了血压后,通知病人家属赶紧送他到大丰区人民医院抢救。
然而,这名工人被送到医院急诊时,医生发现他脸色已经发紫,经全力抢救无效后死亡。
在江苏省常州市四院,仅7月24日当天,医院就收治了8例中暑病人,其中两例心跳、呼吸已经停止,还有两名重症中暑患者在医院的重症监护室里抢救。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7月25日中午,江苏累计报告中暑病例超过120例,危重症病例近20例。
在山东,据当地媒体报道,8市已有6人因高温死亡。仅在山东济南,7月24日、25日、26日3天,有20多名重度中暑患者入院治疗,至少两名患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2012年6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为何有明确的规定,仍有这么多劳动者中暑甚至死亡呢?
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理事王向前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这说明企业执行《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时还不到位,不是说工人拿了高温补贴就可以,喝点茶水和清凉饮料、买些降温的保健物品,客观上肯定能够解决一部分问题。
王向前认为,高温天气下对劳动者的保护制度,不是发放高温补贴这么简单,核心在于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因此要建立更为严格的制度,比如在一定高温天气下,有些岗位必须停工,否则应给予企业严厉处罚。
长期研究劳动和社会保障的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向春华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这种事情发生之后,我们更应该反思的是,企业如何对职工进行作业场所的安全防护,企业更应该从保护职工的生命健康角度体现自己的责任,而不单单是执行发放高温津贴。
另据媒体报道,在山东省济宁市,一名在锅炉房内工作的患者体温高达45摄氏度,住进了当地医院的重症监护室。
那么,对企业来说,该如何确定执行国家防暑降温规定的温度标准?
王向前表示,像锅炉房这种因特殊原因导致工作环境高温,与高温天气并不相同,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我国对工作场合的高温有相应的标准,根据高温标准,企业应该执行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比如缩短工作时间。
“室内工作环境高温的确定,依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执行。”向春华说,室外工作场所适用高温的确定标准,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
劳动者主动向监察部门举报
相比于抢救无效的劳动者,在常州某工地工作的陆某是幸运的。
7月24日傍晚时分,在某工地连续工作了10小时后,工人陆某回到工地宿舍,喝了大量白开水就准备休息。然而,半小时后,工友发现他神志不清、呼之不应,还呕吐胃内容物,连忙将他送到当地医院抢救。在医院,一测体温高达41摄氏度,随后转至常州四院继续抢救。
“陆某有高温工作、大量出汗的病史,如果能及时得到降温处理以及补充淡盐开水或许症状会轻一点。”医生称。
“7月25日,仅东院区就收治了6位热射病患者,其中5位住进了重症监护室。”山东省济宁市一院医生介绍。
还有一名患者姓刘,因为工作场所室内温度太高,今年40多岁的他在操作电焊时突发中暑。
刘先生说,当时工友赶紧把他抬进车里,打开空调降温,慢慢好点了就赶紧去了医院。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除了发放高温津贴之外,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下保护劳动者权益,加强劳动安全保护,比如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休息时间、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
但在上述案例中,看不到企业有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下加强劳动安全保护的相关措施。
面对这种现实,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权利如何保障?
“管理办法明确了安全监管、卫生、人社、工会在高温防护执法和监督中的职责,但还存在具体职责不够清晰的问题。”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谢增毅认为,人社部门作为劳动保障执法机构,应将高温防护作为劳动监察的一项重要内容。
向春华表示,面对极端高温天气,如果企业没有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或者工作条件,劳动者首先应该向企业相关人员反映,要求提供相应的保护措施,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由劳动监察部门介入。
但王向前表示,劳动监察部门应该积极进行检查,但更大的问题在于,劳动监察部门做不到监察每个企业。
他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更多的还依赖于劳动者的举报。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劳动监察部门根据规定必须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