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问题线索处置和查办案件的领导,督促市州纪委按照“五类方式”和“四种形态”要求开展执纪审查工作,日前,青海省纪委出台《关于市州纪委执纪审查工作评价办法》。
《评价办法》对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行了实化和细化,明确了评价的对象和实施主体,规定了评价的项目及内容,规范了评价的方法程序,对评价结果运用作出了说明。评价内容主要包括线索管理、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规范执纪等4个方面,鼓励市州纪委在完成基础工作的同时,结合实际不断探索创新。
评价方式采取定性量化和综合评定、自评和专项审核相结合的方法,依据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管理系统统计数据、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统计工作考核情况通报,以及其他情况,对市州纪委的执纪审查工作进行考核。
为确保《评价办法》落到实处,明确由省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承办评价具体事务,负责全省纪检监察系统执纪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综合和监督检查。评价结果作为对市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执纪审查工作评定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对市州纪委办案人员或所辖县市(区)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因违反纪律,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在执纪审查中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取消评价资格,构成违纪的,严肃进行责任追究,一律予以点名道姓公开曝光。(青海省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