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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出台规定划出过问干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红线"
发布时间:2016-05-27 14:46 |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近日,山西省纪委出台《过问干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报告备案规定(试行)》,建立起防止违规过问干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防火墙”和“隔离带”,为进一步规范工作、严明纪律、监督和保护干部提供了制度保障。

  规定明确,省纪委工作人员遇有过问干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七种情形,要予以拒绝,并全面如实记录有关情况,填写《过问干预监督执纪问责情况报告备案表》,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不填写或不如实填写《过问干预监督执纪问责情况报告备案表》的,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纪依规给予处分。这七种情形包括:在信访举报、监督检查、线索管理处置、执纪审查、执纪审理等环节为被监督的当事人请托说情打招呼,或者以非正当途径和方式打听特定人员问题线索、线索处置、执纪审查、工作进展、事实认定、定性处理、审议讨论以及其他尚未公开信息的;邀请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岗位人员与被监督的当事人及其关系人私下会见或者通过网络、电话、邮件等形式沟通有关情况的;不依照正当程序为被监督的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转递涉及监督执纪问责材料的;非因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非经规定程序过问正在办理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利用职权或者私人关系要求给予被监督的当事人特殊关照,或减轻责任开脱的;以威胁、恐吓等方式干扰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其他过问干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行为。

  在实施对象上,《规定》将省纪委监察厅机关、直属事业单位、派驻机构和巡视机构在编工作人员以及借调、借用、抽调的工作人员,全部纳入报告范围。省纪委专门机构对过问干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行为进行梳理,提出甄别意见。对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规定强调,如实记录报告过问干预监督执纪问责情况的行为,受组织和纪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对如实记录报告过问干预监督执纪问责情况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具有辱骂、殴打、诬告等行为的,要严肃查处。

责任编辑:姚传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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