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发布新型传销活动风险预警提示,一些传销组织以所谓“微商”“电商”“多层分销”“消费投资”“旅游互助”等名义,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发展人员形成上下线关系,推销产品和服务,从事传销活动。来自江苏省泰州市检察院的一份调研也表明:2012年以来,泰州检察机关一共办理涉及传销的刑事犯罪案件23件48人。其中,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13件26人,且呈逐年上升趋势,传销案件呈现出的一个突出特点是犯罪手法不断翻新。
“家庭式”模式盛行
举办讲座、组织培训,通过“精英”们讲述励志故事进行洗脑教育,从而发展下线,这种老套的传销模式如今已经被抛弃。为了逃离打击、便于管理,犯罪分子如今更热衷的是一种“家庭式”传销模式。
他们将组织成员划分为若干个“家庭”,每个“家庭”一般有10人到20人左右,通过租住房屋作为传销网点分散在各地,并在某个地方设置总代理,进而形成全国的网络。在“家庭”内部,一般有家长、管家、业务员等多个层级。每个“家庭”人员组成并不固定,不定期进行调整,不同“家庭”之间还会按照上线统一调配进行业务往来。传销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与“家庭”成员不直接接触,严格按照层级逐级下发指令,且多用代号联络。
2014年,泰州市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非法传销案,吴某伙同他人在泰州下辖的靖江市设立“家庭式”传销窝点7个。作为该传销团伙的领导者之一,吴某化名“方彦”,平时极少露面,只在“家庭”成员交纳费用购买产品时才现身,收完钱后立即离开,底层人员根本不知道他的真实姓名和去向。
“这种‘家庭’式传销网点分布广、人员不固定、与上级‘隔离’,导致公安机关侦查难度非常大。即便个别‘家庭’被查处,仅能抓获层级较低的人员,高层级的领导者难以到案。”办案检察官说。
暴力化倾向严重
戴某是一名29岁的农民工,2012年8月13日,他被网友骗至泰州市海陵区某传销“家庭”,这一进去,他再也没有机会出来。
由于戴某坚决拒绝加入传销组织,“家长”王艳艳立即招来“家庭”骨干成员对其进行“开导”——泼冷水、扇耳光、用毛巾堵住嘴巴,用脚猛踢、猛蹬肢体及胸部,致其当场昏迷。
事后,昏迷不醒的戴某被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戴某系因钝性物体及较大外力作用于胸前致心脏破裂引起大失血死亡。
在另一起非法传销案件中,被害人卢某在被传销组织非法拘禁24天后,因不堪忍受殴打、侮辱从5楼跳下。后经靖江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卢某构成重伤二级。
近年来,由于法治宣传的不断深入,传销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已广为人知。被害人被骗后,往往第一时间便能识别出传销组织的性质。如此一来,犯罪分子再通过“上课”、非法拘禁等形式进行“洗脑”已较难达到目的。一些传销组织为迫使被害人加入,实现敛财的目的,开始对被害人实施殴打、体罚、威胁等,迫使被害人交钱购买所谓“产品”,转变为抢劫行为。
“这种暴力行为一旦升级,极易引发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严重侵害被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办案检察官介绍说,“更有甚者,一些骨干分子煽动参与者暴力抗法,甚至袭击、殴打执法人员,有些传销组织案件实质上已经符合黑恶势力性质组织犯罪的基本特征。”
与非法集资“水乳交融”
为了掩人耳目、降低成本,一些传销组织不再使用传统的实物商品传销模式,而采取股份制、份额制等概念混淆视听,使被害人看不清其违法犯罪的本质,更具有欺骗性。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有的传销组织开始冒用互联网金融概念,众筹、P2P等一些时髦网络金融术语成为“上课”“洗脑”的重要内容。一些被害人由于缺乏基本金融知识陷入圈套。而这种“空手套白狼”的行骗模式,非法占有目的明显,往往构成侵犯财产型犯罪,有的还涉及到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犯罪。
“这两年,非法传销与非法集资犯罪手段交织,社会危害性和影响巨大。”淮安市清浦区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韩璐说,在香港大道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一案中,犯罪分子利用被害人急于挣钱,改变自己经济拮据的心理,通过非法集资的方式,鼓励亲朋好友之间相互发展下线。犯罪分子一般通过网络发布虚假信息,以投资为名,通过入门费和投资返利的方式运作,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法网有待进一步织密
“由于传销犯罪立法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传销犯罪法网还有待进一步织密。”泰州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表示,2009年,刑法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3年,“两高”会同公安部就该罪名的法律适用作出了详细解释,这对于打击此类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打击的对象不能仅限于组织者、领导者。随着传销犯罪手段趋于隐蔽,传销人员反侦查能力不断增强,处于传销组织“金字塔”顶端的组织者、领导者很难被查获。而组织者、领导者毕竟是少数,对于数量众多的积极参加者如何处罚、如何定罪等有较大争议。
如今一些传销组织结构松散、与上线联系不够紧密、内部成员关系复杂,层级和人数认定较为困难。但法律规定“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才对组织者、领导者予以立案追诉。泰州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多起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均因认定层级和人数存在较大障碍,最终改变定性或作撤回处理,导致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比率并不高。
另外,对于积极参加者的行为如何评价,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的难点。越来越多的积极参加者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购买“产品”的非法敛财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但这些积极参加者多是由被害人转变而来,犯罪动机复杂,如何处理是个法律难题。(卢志坚 邓凌原 王绩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