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0年08月04日 星期二 欢迎访问法新网!·首页·关于我们·杂志订阅·广告征订·理事单位·人员查询·联系我们
网站公告:讲述中国法治故事,传播中国法治声音,阐述中国法治特色,弘扬中国法治精神
科技部为五类科研单位、人员“划红线” 科技活动违规将严惩
发布时间:2020-08-04 09:45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8月3日电  (记者赵永新)为规范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科研氛围,科技部日前出台《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5类科研单位和人员“划红线”,违规者将受到相应处罚。该《规定》自9月1日起施行。

  这5类单位和人员包括: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规定》指出,受托管理机构的违规行为包括:设租寻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私分受托管理的科研资金;隐瞒、包庇科学技术活动中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等。

  受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包括:管理失职,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利用组织科学技术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干预咨询评审或向咨询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泄露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过程中需保密的相关信息等。

  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的违规行为包括:提供虚假材料,组织“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隐瞒、迁就、包庇、纵容或参与本单位人员的违法违规活动;未经批准,违规转包、分包科研任务;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转移、私分财政科研资金等。

  科学技术人员的违规行为包括:提供虚假材料,实施“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等。

  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的违规行为包括: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影响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过程和结果;出具明显不当的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意见等。

  《规定》指出,视违规主体和行为性质,可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约谈;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取消一定期限内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资格;禁止在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等。


  《 人民日报 》( 2020年08月04日 13 版)
 



责任编辑:朱明宇
最新文章
商务部:中韩双方同意推动年内如期… 邢临高速临西收费站开展“迎八一”… 国务院安委办:全面排查、严厉打击… 商务部:上半年全国网络零售额超5… 商务部:上半年网络零售额达5.15万… 国家统计局解读7月份中国采购经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5000万元投资支…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提升大众创…
推荐文章
林郑月娥:推迟立法会选举是艰难决… 危机中育新机 变局中开新局——贯… 一流服务世界共享 深度应用未来可… 7月制造业PMI升至51.1% 中国经济下… 资管新规过渡期延长1年 7月一线城市楼市触顶回落 上半年过… 苹果市值超越沙特阿美重回全球第一 文化企业生产经营逐步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