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新网北京9月5日讯 记者蔡岩红 为规范我国北极考察活动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北极考察活动有序开展,国家海洋局近日印发了《北极考察活动行政许可管理规定》,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织开展涉及相关北极考察活动时,应当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本规定所称北极考察活动,指在北极地区开展的以探索和认知自然和人文要素为目的的探险、调查、勘察、观测、监测、研究及其保障等形式的活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北极考察活动,应当保护北极环境与生态系统,不得违反相关国际条约、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遵守当地国法律,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
规定要求,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根据北极考察活动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考察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估实行分类管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根据考察活动对北极环境的影响程度,分别组织编制中英文环境影响评估表或者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 对北极环境产生轻微或短暂影响的北极考察活动,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估表。
规定指出,拟开展的北极考察活动违反有关国际条约;不符合国家北极规划;对北极环境或生态系统可能造成重大损害;因违法被限制再次开展北极考察活动;考察活动可能损害我国国家利益;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考察活动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较大,应制定应急预案的申请者未能制定或者不具备能力实施;对国家组织的考察活动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等,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规定还明确,未取得行政许可开展相关北极考察活动的,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记录其违规情节,可以不予批准其再次开展北极考察活动;情节严重的,通报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