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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立法引领国家治理现代化
发布时间:2017-05-09 09:10 | 来源:法制日报——法新网


  □ 法新网评论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要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毫无疑问,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归根到底还是一个法治命题。

    当今社会,国家治理正从单纯的政府行政管理走向社会综合治理,这个过程实际上是从国家主导纵向规制的治理方式转向多元互动、横向参与、国家与社会合力共治的治理方式。这种治理模式,让社会、企业,甚至是个人都可以成为治理的主体。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强化民事权利保护等许多方面具有重要的突破,极大地解放了市场、企业与个人,从而有力推进了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首先,民法总则完善了法人制度。法人制度是民事法律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企业和社会组织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社会组织只有拥有了合法的法人身份,才能更好地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民法总则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类,其中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被列为特别法人,这是民法总则的一大创新。通过特别法人制度,法律赋予了这些组织法人地位,有助于它们依法参与民事活动和社会治理。

    其次,民法总则确认和保障了公民的民事权利。明晰权利与权力的边界,防止权力越界,能够更加有效地规范公权力,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奠定制度基础。民法总则确认和保护了民事主体的自治空间,充分发挥了个人在现代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既有利于节约国家治理成本,也有利于增加社会活力,激发了民众的创造力和创新性。

    第三,民法总则确认了多元化的社会规则体系。在国家与社会治理体系中,法律治理仅仅是一部分,从广义上讲,国家与社会治理更是一种规则的治理。民法总则将乡规民约、自治性团体规则、行业章程、习惯等“软法”纳入其中,确认了习惯可以作为法律渊源的效力,明确规定在法律没有规定时,可直接适用习惯,使民法可以从符合善良风俗的习惯中汲取营养,完善民法规则,有助于社会公众将民法规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最后,民法总则维护了家庭生活的和谐有序。家庭是国家的分子、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和谐是国家与社会和谐的基础,家庭治理水平的提升也是国家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体现。民法总则从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培育家庭美德的角度出发,进一步完善监护制度,规定了遗嘱监护、意定监护、临时监护人制度,以及监护人的撤销制度,还规定了成年人监护制度,以有效应对老龄化社会的现实需要,强化对老年人的保护。同时,民法总则还规定了因婚姻、家庭关系所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有利于构建良好的夫妻关系、家庭关系。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所以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的基础与核心,只有不断提升法治化水平,才会有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而民法总则正是以立法引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次成功实践和制度创新。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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