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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细化问责情形 剑指突出问题
发布时间:2016-08-17 09:59 |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为积极贯彻落实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近日,西藏自治区纪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区各级纪检机关集中开展“一案双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规定的问责情形根据西藏实际再细化成九种情形,剑指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层层传导管党治党的压力。

  通知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结合全区实际,明确此次“一案双查”专项行动的九种问责情形:

  一、地市及部门领导班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不到位,疏于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导致所辖地区、部门屡次发生严重违纪问题的;

  二、所辖单位和部门党员干部队伍中发生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所辖单位和部门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顶风违纪,“四风”问题突出的;

  四、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纪被纪检机关立案审查的;

  五、落实民主集中制不到位,发生严重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对上级批示、交办的问题线索或受理的信访举报不认真调查核实和处理,或者对发现的违纪行为放任不管、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七、对纪律审查工作不支持、不配合,甚至妨碍、阻挠、干扰纪律审查,严重影响纪检机关监督执纪问责的;

  八、对中央巡视组、区党委巡视组反馈的意见整改不力、走过场的;

  九、司法机关直接侦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具备追究“两个责任”情形的。(西藏自治区纪委)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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