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银川市兴庆区纪委监察局查处了一起乡长利用职权,巧立名目,把自家西瓜以“送清凉”名义发给辖区单位,款项由乡政府支付问题。兴庆区纪委不仅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理,还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乡党委书记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负有监督责任的乡纪委书记给予诫勉谈话,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这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强化责任追究、推动“主体责任”落实的一个典型案例。
从以往查处的违纪案件看,多数只追究了当事人的责任,没有追究领导班子和成员责任,有些即使追究了,处理偏轻,达不到惩戒效果,久而久之,一些领导班子和成员对履行主体责任产生了“可为,可不为”的思想。
去年以来,自治区党委先后出台了《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向上级党委述责述廉实施办法》《市县(区)党委、区直部门党组(党委)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各级纪委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等制度,对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领导体制作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去年8月,为严肃责任追究,倒逼“两个责任”落实,自治区党委出台《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理清责任清单,倒逼“两个责任”落实。截至今年5月,全区共查处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的问题16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5人,组织处理11人。
为了使主体责任倒逼机制具体化,宁夏近日出台了《宁夏纪检机关“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对宁夏自治区发生严重违纪问题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班子和成员的责任。具体规定了实施对象、坚持原则、适用情形、追责方式、适用规则、实施程序、通报制度等内容,使追究领导班子和成员责任的办法更加规范化、具体化。
《实施办法》规定: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监督责任缺位,给党和国家的事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疏于教育、监督、管理,导致所属单位和干部发生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腐败问题多发频发,造成恶劣影响的;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若干规定不力,“四风”问题以及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问题突出的等十种情形,将启动实施“一案双查”。
对领导班子的追责,共有四种方式: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成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通报批评;建议调整领导班子。对领导班子成员的追责,共有八种方式:批评教育;责成在民主生活会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建议停职检查、调整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