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香港中评社8月11报道,台“行政院农委会”日前发函给台湾地方政府转知各渔业团体,祭出相关法令,针对与中国大陆洽谈两岸渔业合作之相关民间协议或意向,要求需依法采取事前申请许可,制约与警告意味浓。未来是否进一步扩大影响两岸民间交流,应予严肃看待。
香港中评社对此发表评论指出,“行政院农委会”这份公文,值得注意的有三点:
第一,有针对性,也有普遍性。本来准备要组“千岁团”去北京争取契作的台南市虱目鱼养殖协会,当然是首当其冲,有针对性,带有警告意味。但公函同时由市府转发全市各民间渔民团体、合作社,强调一体适用的法令规范。
此一借虱目鱼契作问题而祭出的条例、审查原则、许可办法,原始法令并非只针对两岸渔业合作。因此,在渔业团体之后,未来是否也会被适时拿出来,一体适用在其他各类的两岸民间交流行为?
第二,祭出相关法令所制约的行为,除了民间“协议”之外,还包括“意向”。近年来,两岸交流频繁,签署各种交流合作、经贸采购“意向书”的情形很普遍,但都视为向对方释善意、非正式的备忘录性质。
台湾行政部门借由法令解释与执行运用,对于两岸交流行为的制约,是否自此宣告从正式协议扩及到概念式的“意向”?则未来对两岸民间交流的限缩,等于已出现大的转变。
第三,“与大陆地区党务、军事、行政、具政治性机关(构)、‥‥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为,非经各该主管机关许可,不得为之。”对台湾民间团体而言,要分辨哪一个大陆机构不是政治性机构?哪一个没有党务、军事、行政背景?根本是不可能的任务。
再者,“与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为涉及政治性内容之合作行为,非经各该主管机关许可,不得为之。”一来,是不是“政治性内容”由谁认定?台湾行政部门明显具有很大的认定权限。
这些基本的疑虑,如果搞不清楚,又担心犯法,最保险的做法,就是逼着民间团体要与大陆交流合作之前,乃至于大陆广设台湾投资区对台招商引资、各青创基地鼓励台湾青年赴大陆合作创业,是否都该先向台湾方面陆委会及相关部门申请、经过认定核准之后再进行?
事实上,蔡当局带有警告意味的函文,契作渔民的“千岁团”为避免触法惹上麻烦,已决定取消北京之行。未来,对其他的两岸民间交流是否引发寒蝉效应,值得进一步观察。
两岸开放交流已经8年多,台商赴大陆投资更是超过20年,在各种大大小小的两岸经贸交流中,台南虱目鱼契作只能算是微型的农业采购行为。蔡当局为何要在此时刻意祭出对两岸民间交流有制约、警告意味的法令,政策出台背后,跨部会协商的战略思考为何,实在耐人寻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