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人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副学部长 王四新
《法制日报》记者 赵 丽
《法制日报》实习生 刘雪妍
记者:目前,不少网络主播都签约经纪公司或公会,受经纪公司或公会管理,同时经纪公司给主播发放底薪,但主播需要按时播放公司要求的广告。据我们了解,一些直播平台、经纪公司、主播三方合谋,从网友身上套利,情色与暴力成为其中的灰色驱动力。
王四新:从法律要求上来讲,网络主播经纪公司所负的监管责任,与企业对本单位职工所负的责任大致相同,但问题在于这种经纪公司或所谓的公会与网络主播之间的关系没有那么稳定,所以很多经纪公司与网络主播之间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要求其把这些人全部管住是不现实的。这可能就是目前网络直播行业这么乱的一个重要因素。
另一个原因在于,网络直播行业从业人员良莠不齐。在进入这个行业时,很多人就是抱着不太正确的想法,再加上相关监管不到位,导致在这个行业中可以靠做一些投机取巧的事情盈利。
记者:比如说,经纪公司运营人员刷礼物带动真实用户送礼,还有假冒金主与用户“对掐”的获利行为,这类套利行为该怎么惩处?
王四新:这种行为有欺骗性质,如果查证属实,法律上都有相应规定。
记者:如何杜绝涉黄涉暴的网络直播?对于这个问题,曾有业内人士表示很难从源头杜绝。经纪人在网络直播产业利益链中占据重要一环,但谁来监管经纪人,似乎还很难找到答案。有些人认为,监管部门太多反而造成职责不明。
王四新:有这方面的原因。只要涉及到执法就有执法资源分配的问题,要看人力、物力等愿不愿意往相关方面投入。现在整个执法资源处于一种高度的紧缺状态,所以要让有关部门把更多的人力、物力都在这方面执法肯定是不现实的。但是,如果执法跟不上,从业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就不能得到及时处理,由此带来的乱象比较难以控制。
记者:专业的主播经纪公司可能有工商注册之类的手续,但是作为网络主播的公会好像就不是那么稳定,他们的法律义务是什么?
王四新:法律义务肯定与相应的运营模式相关,如果和每一个入会的会员都有非常稳定的经济往来,也就是它要从这个会员身上提取一定管理费用的话,那么相应在法律上就会有一些规制。如果公会是很松散的组织,大家在一起仅仅是做一些资料共享、资源汇聚的事情,那么,这种性质的公会对人员监管的义务就没有那么严格了。
记者:公会这类组织与网络主播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纪合同,其产生的规制效力是怎样的?
王四新:劳动合同主要是产生劳务关系。在有劳务关系的情况下,公司要对人员的履职过程负责,对其从事相关业务的整个过程负责,如果在这个过程中给第三方、给顾客造成了损失,公司要先承担这个责任。在履行具体业务过程中,合同可以把双方的权利义务敲定下来,超出合同规定范围的事情,公司可以不管。
记者:据我们了解,现在的措施是,如果网络主播违规,就会受到封掉直播房间或者封号的处罚,但有时过三五天就会解禁,很容易死灰复燃。从这种情况看,监管力度似乎不够。
王四新:这一点肯定与监管力度有关。对于违规直播问题,需要建立一个全网监管体系,需要对有不良记录的人从各个平台、各个行会都进行监管,但现在只能对有问题的人或者说是问题暴露得比较明显的人进行处理,可是处理以后他改换门庭重新开业,这也是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
记者:也有人建议推行网络直播平台、投资人、经营团队核心成员、网络主播四方面主体的网络文明信用制度,对“打擦边球”次数或社会影响程度超过一定数量的个案,要同时将上述四方面主体拉入“黑名单”,给予同样的“禁赛期”;对于严重挑战监管规定、法律要求,并引发极其恶劣社会影响的个人,应当对上述四方面主体均给予“终身禁赛”处罚。
王四新:不仅包括互联网部门,还有广电、公安等部门也应参与进来。因为网信部门的业务集中在对互联网不良信息的处理,而对违规甚至违法网络直播的处理,还涉及到对人员的处分,这些超出了网信部门的职责范围,所以说,仅靠网信部门是管不过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