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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论]吴元中专栏:整顿鉴定收费关键是使标准合理
发布时间:2017-04-05 16:34 | 来源:南方都市报(深圳)


 法的精神

吴元中专栏

近日,司法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抓紧制定科学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加强司法鉴定收费专项管理,加大处罚工作力度,严厉惩处乱收费行为。

长期以来,为了让老百姓打得起官司,有关各方只关注法院收费,而对司法鉴定部门的收费问题关注不够。近期发生的“四川天价鉴定费”事件,使鉴定费问题引起广泛关注。也确实,与诉讼费不但没有随着社会发展进行提高反而于2006年进行了降低,并有缓交、免交等救助制度不同,鉴定收费不但高得不合理并且没有救助措施,过高的鉴定费早就成了司法正义道路上的一只拦路虎。因不堪重负,当事人不得不放弃鉴定,被迫撤诉或者自甘吃亏、与对方进行不公平和解的情况时常发生。要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得起官司问题,不能仅仅盯着诉讼收费,还必须解决好鉴定收费问题。

然而,“四川天价鉴定费”事件发生后,四川省司法厅介入后回应称,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要求交纳的800元“文审费、杂费、存档费”无依据,“笔迹、指纹、印章”3项收费172000元是参照原《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得出的结果。虽然该办法已于2016年3月废止,改由各地制定收费管理规定和收费标准,但在四川省的收费标准还未出台的情况下,参照该办法收费是可以的。可见,相比于区区800元的“乱收费”,有依据的172000元才是真正的“天价”,其合理性也更让人关注。

之所以一个签名鉴定、一枚指纹鉴定和一枚印章鉴定就要收17万余元,不仅仅在于三项分别收费,关键在于案件的标的额高,原《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一样,规定按案件标的额收费。

这样的收费规定显然是让人产生疑问的。即使没有任何鉴定常识的人也知道,不管是指纹鉴定还是其他鉴定,都是与案件标的额无关的独立劳动,鉴定一张1万元借条上的签名与一份3000万元合同上的,所付出的成本是一样的。不是根据鉴定付出进行收费,而是根据与其无关的争议标的额收费,根本就没道理。况且,与诉讼费对滥用诉权者或侵犯他人权益者具有惩罚功能不同,鉴定费不过是一种证据成本,也不应当像诉讼费那样按照争讼标的额收取。

看得出来,“天价鉴定费”的根源在于不合理的计算方法,要治理“天价鉴定费”乱象,关键在于采用合理的收费方法,确保鉴定收费与鉴定部门付出的知识、劳动与其他投入相适应,坚决割断与案件标的额的不合理联系。司法部办公厅此前下发的《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制定相关工作的通知》,也要求各地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考虑鉴定成本和难易程度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制定鉴定收费标准。

问题是,只有笼统的指导原则而无具体的计算方法,难免由于考量不同使各地在制定标准时五花八门,甚至在“综合考虑”的名义下仍然把案件标的额因素考虑在内。所以说,尽管各地经济水平不一样,劳动成本不同,采用合理的计算方法各地得出的收费额不一样,但不妨碍统一确定最合理、最科学的计算方法。如果某些项目由于考量因素复杂或者难以采用标准方法的话,可在各地提出的计算标准中进行对比,从中选出最合理的方法。

无论如何,要保证各地的收费标准科学合理,而不是给乱收费、不合理收费披上“规定”的外衣,就必须对各地的收费标准进行严格审查、把关,而非撒手不管。当前的问题恰恰是只要求各地尽快出台本地收费标准,而在如何保证各地标准科学合理、不让不合理的标准通过问题上缺乏有效措施,也就难以避免各地制定的收费办法照样不合理,甚至比原统一办法更不合理。还望能引起如何确保各地标准合理问题的重视,切实解决以合法的名义乱收费、不合理收费问题。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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