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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论]阮子文专栏:“校园贷”不应成为法律监管的真空地带
发布时间:2017-04-01 14:59 | 来源:南方都市报(深圳)


 虚拟@现实

阮子文专栏

湖南某大学22岁的学生会主席李某,通过使用别人的信息在不同网络贷款平台借贷100多万元无力偿还。因涉嫌诈骗罪,李某于2月25日被衡阳市珠晖区公安分局抓获归案,受骗上当的被害人包括李某所在学校的27名学生。3月29日《中国青年报》的这一报道,再次将校园网络贷款的危害带入公众视野。

据称,一些网络贷款平台有专门针对学生贷款的“校园贷”产品,只要借款学生提供本人手持身份证的视频或照片,即可在网络借款平台注册贷款。李某就是以这样的手法在多家网络平台申请贷款100多万元并挥霍殆尽。之后还款责任转由这些提供信息的校友承担,逾期后,网络贷款平台会以各种方式向这些注册借款信息的学生催收本息。此前传出的大学生无力还款跳楼,女大学生拍裸照用于借贷,均与这类“校园贷”有关。

网络贷款平台提供的“校园贷”之所以会暴露出这么多问题或危害,与其“放贷条件过宽,审核标准不严”有很大关系。换句话说,目前一些网络贷款平台的“审贷”模式,很多时候仅依靠“本科生、研究生”的身份和“院校知名度”作为信用担保,至于借款人与实际使用人是否一致,借款人个人信用审核或其他物的担保要求,还款能力或来源均在所不问。这样的放贷条件与审核标准,几乎无法规避冒用或借用任何一个学生信息进行贷款的可能。

贷款平台之所以如此有恃无恐,大概也是吃定了这些借款学生为了今后能顺利毕业或就业,不敢将自己的信用彻底透支。所以,在高额利息诱惑下,很多网络贷款平台紧盯“校园贷”这块业务蛋糕。《南方都市报》的报道称,校园网贷的年利率最高达2000%。对部分在校学生而言,这类贷款可以满足自己的购物需求、高消费、高享受或其他虚荣需求,甚至,能满足一些创业基本金的需求。于是,风险意识、道德意识与法纪意识均不在考虑范围。如果任由这样的危害持续存在,不能不说是教育的遗憾,不能不说是监管的缺位。

笔者认为,要改变或规避“校园贷”的消极影响或危害,有几点思考应引起社会或监管部门注意。

首先,提供“校园贷”的网络贷款平台,是否存在违法贷款,违法经营的行为,监管部门要监管到位,执法到位。很多网络贷款平台收取的利息已远远高出了法律规定的限额,对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利息,应依法责令整改、处罚、停业乃至取缔。

其次,对拟借款学生的借款用途应作列举性界定,对家庭困难的在校学生在生活、学习所需或在校创业的贷款应予支持。这之外的借款需求,应予限制或限额,并增加借款人条件与标准审查。

再次,对拟借款的学生,应增加家庭、学校、院系或班级审查的要求或条件,让家庭与学校参与进来,一起审查借款学生的真实需求,一起监管借款学生的借款用途,让家庭、学校与网络借款平台三方联动,让真正有需求的学生得到帮助,让贷款网络平台获得收益,让借款、用款、还款的风险处于可控状态,达到各方共赢。

最后,完善网络贷款平台的配套法规或抓紧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任何一种市场或经济行为,都应获得保护或鼓励其健康发展,但相关的监管与配套法规或地方规范性文件要制定到位,贯彻到位,执行到位。网络贷款平台不应该,也没有理由成为法律监管的真空地带。

(作者系广西知名律师)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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