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精神
金泽刚专栏
今年1月,31岁的冯先生出地铁站后租用ofo共享单车,在下坡骑行时失控摔伤。冯先生称自己牙齿有6颗受损,唇部和面部严重受伤,鼻梁骨折。冯先生认为造成事故的原因是车辆刹车失灵,运营商未尽维护检修义务致产品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冯先生遂将运营方诉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索赔医疗费等2万元。朝阳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这是北京市第一起共享单车索赔案。(据3月20日《北京青年报》)。
在法律上,新型互联网共享单车的使用,主要是通过用户注册共享单车账号后,缴纳押金并支付租赁费用,再通过扫描二维码或其他方式解锁骑车,这在事实上形成了一种民法上的租赁关系。单车运营商作为出租方,应当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并有维护保养义务,还应当向单车的租用者针对租车的注意事项、安全骑行事项等进行告知与提醒。
一般说来,如果使用人在使用共享单车时发生事故,若损害是由于车辆本身的质量缺陷导致,租赁人可以向单车的经营者或管理者提起诉讼和索赔请求。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其有权向产品生产者追偿。若属于产品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生产者赔偿的,亦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
另外,由于共享单车也可能被他人恶意损坏,或者因上一任用户造成毁损,而导致下一任租赁人使用发生事故或损坏,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可以依法追究上一个行为人的侵权责任。而从目前的运营状况来看,虽然单车也是实名制注册,但很难在实际操作中确定究竟是哪一位使用者造成车子本身的损害,更何况车子骑行本身也是有自然损耗的,如何在法庭中进行相关的举证工作确实并非易事。
就本案而言,ofo除了在初次投放使用中要保证新自行车的质量过关以外,在接下来的运营过程中也应该保证车子正常的维修。有数据显示,在其初版单车使用过程中,ofo用户上报车辆故障的比例高达39 .3%,《法制晚报》也曾报道称ofo在某一区域损坏率达10%。虽然ofo配备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但是,在如此高的损坏率情况下,无论是来自人为还是自身质量或者耗损原因,要保障后期的维修,ofo应该做好充足的准备。否则,事故发生率就不可避免。
对于用车人来说,其本身也应尽骑车人的注意义务。据了解,在解锁“小黄车”之后,有一段报修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如果发现问题可以选择报修,这一设置也应该能够让用户在使用之前发现一定的问题,从而避免使用受损车辆。有调查显示,50%以上的用户在使用车辆前不会查看车况,若出现意外,如何解决和索赔就成为问题。鉴于我国民事诉讼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本案的冯某如何证明自己的损害是由于车子本身的原因造成的,俨然是法院裁判的重中之重。
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共享单车在运营过程中所面临的法律问题是多方面的,既包括如何规范和约束运营方,也包括使用者要增强守法意识与自律。当然,政府如何在其中扮演好监管者的角色也不可或缺。在一定意义上,北京这起共享单车索赔案警示意义大于裁判本身。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