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某媒体替“倍感无奈”的民办培训机构发声:民办教育培训行业期待走出“灰色地带”。文中认为,近期曝光的一些培训机构“无办学资质、涉嫌非法集资”等问题的出现,是《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提出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没有落地造成的,民办教育培训业者不得不打起“擦边球”,相关法律的修订能帮助它们走出“灰色地带”。 对这一观点,笔者不能苟同,媒体给某些违法的民办教育培训从业者找到了一块遮羞布,但是没有找到病根,相关法律的修订也并不能解决问题。上述问题的出现,本质上是某些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业者有法不依、非法经营,欺骗广大教育消费者,治病良方在于加强监管和行业自律。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登记注册(取得办学资质)并非无法可依,在现有民办教育法律体系中,恰恰是关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资质的法律法规建立最早,也较为健全。上至中央部委下至县区市,各层级都制定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登记注册和管理办法。只要达到规定条件,即可登记注册。也就是说,取得办学资质途径是公开的,这方面有法可依。必须看到的是,这些注册管理规定基本上是由教育行政部门或人保部门主导,从保障师生权益、保证教育质量等角度出发,对办学条件师资、场地等方面有较为详细具体的要求,这也就是某些民办教育培训业者口中的“法律限制”。笔者并不认为各个地方关于办学条件的“法律限制”都完全合理,但是没有这些必要的“法律限制”行不行?答案显而易见:不行!法律法规必须从保障公众利益出发,取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而不是只便利于民办教育培训从业者。 2002年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在附则中提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句话的立法本意是解决一些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营利问题和税收问题。随着社会发展,法律和政策环境对于民办培训机构事实存在的营利问题越来越宽松,只要在教育行政部门或人保部门登记注册时选择“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分红、上市等营利问题都被允许了。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另行规定”问题,在实践中已找到了别的解决途径。 当然,也会有民办培训机构从业者不认同笔者的观点,他们认为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会更容易取得办学资质,言外之意,工商登记注册门槛低,办学条件可能要求低或要求很少。当年笔者曾参加过工商部门关于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注册管理办法的起草调研,发现工商部门在办学条件的核心要求上与教育、人保部门本质上是一样的——人民群众作为消费者的基本权益首先要得到法律保障。 所以说,以现行法律有“不合理”限制为由不去登记注册,不取得办学资质就办学,甚至以办学为名行集资之实,不应得到同情,更不会受到法律保护。建设法治中国,每个公民、组织必须首先遵守现行法律,而不是以“现行法律不合理”为由来违反甚至践踏法律。否则,受害的还是大家,治理民办培训乱象首先要有法治思维。 民办培训机构近年来频发类似事件,根本问题在于监管不力,而监管不力的原因是监管力量不足。另外,没有足够的执法权,也使教育行政部门面对许多违法问题无计可施。笔者建议,各级政府在积极出台各种扶植措施的同时,要建立力量充足的监管执法队伍,健全公安、工商、教育、人保、司法各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及时净化民办教育培训市场,使合法经营成为民办培训的常态。(作者舒人,系北京民办教育协会研究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