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胆敢公然擅自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近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作出重罚:对违规的成都市晏军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作出了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记者在行政处罚书上看到:2020年10月12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成都市晏军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的调查中,发现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调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有两台厢式货车:川A8UT64、川TLE736,正运输储存约7吨左右的废旧电池)。当即,执法人员完成了调查询问笔录(成环调询字〔2020〕QL02101301号)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成环检勘字〔2020〕QL02101201号),同时也收集了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鉴于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该局于2021年1月8日,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成环罚告字〔2020〕QL054号,拟对该公司行政处罚100万元、对法定代表人处10万元罚款)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成环罚听告字〔2020〕QL054号),并告知了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也告知了该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接到行政处罚书和告知书后,该公司提出听证申请。2021年1月25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依法组织了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该公司作了5条陈述和3条陈诺。会后,成都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并组织集体讨论。最后认为:该局在办理该公司上述环境违法案件中,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查处程序合法、处罚种类和幅度适当。同时认定:该公司所提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环境违法行为的成立,在处罚金额计算时,对修正因素中的改正情况进行了采纳,减少了罚款金额,故不应当重复减轻或免除处罚。
据此,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的标准,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处罚款一百万元(大写壹佰万元整)。
据悉,该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该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记者注意到,该局特别在行政处罚书上告知该企业: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可向成都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该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沈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