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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孩子需过“评估”关 8种不良行为“一票否决”
发布时间:2022-01-12 09:38 | 来源:成都日报


原标题:收养孩子需过“评估”关 8种不良行为“一票否决”

  记者昨日从省民政厅获悉,为加强收养登记管理,规范收养评估工作,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省民政厅首次出台《四川省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中国内地居民在四川境内收养子女的收养评估进行明确,收养继子女的除外。

  《实施细则》指出,收养评估是指民政部门对收养申请人是否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调查、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内容主要包括收养能力评估和融合情况评估。开展收养评估不得向收养申请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收取任何费用。

  根据《实施细则》,开展收养评估可采取民政部门自行组织和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两种形式,收养能力评估流程包括信息配对与确认、书面告知、评估前准备、实施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收养能力评估评分有否决性指标、一般性指标和加分性指标三项内容。收养申请人存在下列任意一种否决性指标,判定为评估不合格,包括弄虚作假,伪造、变造相关材料或者隐瞒相关事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有买卖、遗弃、虐待、性侵或者猥亵儿童行为;有家庭暴力行为;犯罪并判处刑罚;患有精神类疾病、传染性疾病、重度残疾或者智力残疾、重大疾病;存在吸毒、酗酒、赌博、嫖娼等恶习;有其他不利于被收养人身心健康行为。

  收养动机、年龄、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住房条件、经济状况、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状况和意见、抚育计划、邻里关系和社区环境等12个方面作为一般性指标,对收养申请人科学评估。其中年龄指标明确,收养申请人要年满三十周岁;夫妻共同收养的,以年轻一方的年龄计算;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子女的除外。而收养残疾儿童、患重大疾病儿童等将有加分措施。

  收养能力评估采用评分制,一般性指标满分100分,加分性指标20分,存在任意一项否决性指标认定为评估不合格,一般性指标和加分性指标之和为最后评估分值。评估得分≥80分,评估结论为“合格”;评估得分<80分,评估结论为“不合格”。夫妻双方共同作为收养申请人的,应分别评估后取平均值作为最终评估得分。

  此外,在融合情况评估上,《实施细则》规定择优确定收养能力评估合格的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进行融合,从被收养人的适应情况,为被收养人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情况等十个方面对融合情况作出科学评估,满分为100分,80分及以上为融合合格,80分以下为融合不合格。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融合的时间不少于30日。(成都日报记者 缪梦羽)



责任编辑: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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