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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种情形可实施约谈!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约谈办法
发布时间:2021-05-28 09:51 | 来源:川观新闻


  5月26日,川观新闻记者从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获悉,为规范约谈工作,压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推动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近日该厅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约谈办法》,办法明确,有十种情形可以实施约谈。

  川观新闻记者了解到,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约见未依法依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市(州)、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或未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相关企业负责人,指出问题、听取情况说明、开展提醒谈话、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整改的一种行政措施。

  值得关注的是,约谈可由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单独实施,也可视情况会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以及其他省直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那么,哪些情形可以实施约谈?办法明确,有十种情形可以实施约谈。比如,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未完成或难以完成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和碳排放强度控制、危险废物管理等目标任务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工作推进不力,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生态破坏严重、核与辐射安全问题突出的;中央、省级督察检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力,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生态环境保护平时不作为、急时“一刀切”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久拖不决、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复投诉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或干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监管,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

  据了解,根据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情况,约谈对象一般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州)有关部门、企业主要负责同志,并可邀请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同志等参加。市(州)所辖县(市、区)普遍存在某方面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的,依照有关法规政策应当约谈市(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对生态环境问题突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企业,可约谈其董事长或总经理,并同步约谈企业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约谈对象所在单位应落实约谈提出的整改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向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报送整改落实情况。主持约谈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应及时抽查回访、跟踪督办约谈对象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确保整改成效,助推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川观新闻记者 殷鹏)



责任编辑: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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