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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发布时间:2020-09-29 08:55 | 来源:成都日报


  9月28日,省政府出台《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各地应结合实际,将城市或县城(城关镇)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会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纳入改造范围,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其中,拟征收或拟纳入棚户区改造的房屋不应再纳入老旧小区范围重复改造。

  《实施意见》明确,各地应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的改造内容,统筹推动项目实施。基础类为满足居民安全需要和基本生活需求的内容,要坚持基于群众意愿、应改尽改。完善类为满足居民生活便利需要和改善型生活需求的内容,要尊重群众意愿、能改则改。提升类为丰富社区服务供给、提升居民生活品质的内容,要立足小区及周边实际积极推进。

  改造资金方面,《实施意见》提出,合理落实居民出资责任。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引导居民以出资、使用(补建、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让渡小区公共收益、捐资捐物、投工投劳等方式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维护管理。研究出台支持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的政策。鼓励居民结合小区改造进行户内改造或装饰装修、家电更新。研究出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办法,建立健全城镇老旧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续筹机制,促进小区改造后维护更新进入良性轨道。

  同时,将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重点支持基础类改造内容。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重点支持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可以适当支持2000年后建成的老旧小区,但需要限定年限和比例。各地要精心遴选改造项目,统筹用好涉及住宅小区的各类资金助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可纳入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存量资金使用范围。支持各地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筹措改造资金。

  《实施意见》还鼓励单位出资改造。鼓励原产权单位对已移交地方的原职工住宅小区改造给予资金等支持。公房产权单位应出资参与改造。水电气信等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应履行社会责任,出资参与小区改造中相关管线设施设备的改造提升,改造后专营设施设备的产权可依照法定程序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由其负责后续维护管理。

  此外,还将贯彻落实国家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对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专业经营单位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对其取得所有权的设施设备等配套资产改造所发生的费用,可以作为该设施设备的计税基础,按规定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发生的维护管理费用,可按规定计入企业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取得的上述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减按90%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服务机构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可按现行规定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成都日报记者 张家华 赵荣昌)



责任编辑: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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