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0年08月14日 星期五 欢迎访问法新网!·首页·关于我们·杂志订阅·广告征订·理事单位·人员查询·联系我们
网站公告:讲述中国法治故事,传播中国法治声音,阐述中国法治特色,弘扬中国法治精神
“海底捞”告“河底捞”商标侵权败诉 律师怎么说
发布时间:2020-08-14 09:08 | 来源:封面新闻


近日,“海底捞”状告“河底捞”商标侵权一事登上热搜,“海底捞”“河底捞”,这算不算侵权呢?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消息:8月12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海底捞的诉讼请求,认为河底捞并未侵犯海底捞的商标权。

消息一公布,立即引起网友热议。有网友脑洞大开称,“江底捞、湖底捞、锅里捞,已在路上了。”

真的可以像网友调侃的那样取名注册商标吗?别着急,先听听律师、专家怎么说。

法院判决

不构成商标侵权

8月13日,“海底捞”状告“河底捞”商标侵权一事登上热搜。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检索发现,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此案中,海底捞认为,河底捞餐馆使用的“河底捞”标识与海底捞公司核准注册的“海底捞”商标近似,构成在相同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侵犯了“海底捞”商标专用权,要求河底捞餐馆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等。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认为,文字商标是否近似,一般要结合音、形、意等方面综合认定。“河底捞”标识与“海底捞”商标虽都有“底捞”二字,但在文字整体字形方面,两者存在一定差异;读音方面,“河”与“海”无论是按普通话读法还是按湖南本地方言读法,均无任何相似性;河底捞餐馆店铺牌匾与海底捞火锅店铺牌匾在构图、颜色等方面没有相似性,且其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均无相似性;海底捞旗下所有店铺经营菜谱全是川菜系列火锅,河底捞经营的是典型湘菜等,故河底捞餐馆不构成对海底捞公司的注册商标“海底捞”的商标权的侵犯。最终,驳回了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对话河底捞

“我们卖的是湘菜”

“河底捞”餐馆于2018年9月20日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为中餐服务。8月13日,记者联系上了“河底捞家常菜”老板王先生。谈到涉及商标侵权一事,王先生说:“我们跟海底捞是两码事,提供的菜品和服务都不同,我们是做湘菜的。”

为何取名“河底捞”呢?王先生说,他的餐馆主打河鲜,“当初去注册商标时,事先想好的名字都已被注册了,一口气试了50多个名字,碰巧发现‘河底捞’还没被注册,于是就定了这个名字。”

专家观点

商标侵权要看是否造成“概念混淆”并从中获利

武汉大学客座研究员唐大杰表示,就文字商标而言是否近似,一般需要结合音、形、意等方面综合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也就是说,判断商标是否侵权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是否对群众认知造成“概念混淆”,从中获利。

针对网友的热议,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纪师俊律师表示,类似井底捞、湖底捞、锅底捞等名字是否侵权,不光要从名字的发音来认定,更要从商标的整体形象以及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种类上综合考量。(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杨力 申梦芸 金玲)



责任编辑:张彤
最新文章
四川发倡议书:制止餐饮浪费行为 … 四川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运行服务… 四川省农民工返乡入乡创业项目首场… 受强降雨和地质灾害影响 四川高速… 始终保持战时状态 时刻严阵以待 坚… 四川:公共机构做表率 杜绝舌尖上… 首次 四川省连续两天发布暴雨橙色… “十三五”期间 四川省每年草原禁…
推荐文章
潍坊已选树1.2万名乡村"好青年"… 全国首个农民工公益招聘平台在山东… 40个院士项目落户山东 涵盖信息技… 济南:一键申报!大型群众活动受理… 潍莱高铁接触网冷滑试验成功 力争… 山东:安全生产执法严禁“一律关停… 新一轮降雨开始 山东多部门加强防… 山东以科技创新赋能高质量发展 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