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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工资须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
发布时间:2020-04-28 08:43 | 来源:四川日报


  4月26日,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与全省21市(州)同步举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宣传周活动启动仪式。《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我国首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专门性法规,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将如何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省人社厅劳动监察处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农民工工资台账至少保存3年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省人社厅劳动监察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的实施,意味着农民工欠薪治理工作进入新阶段,以法治手段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

  按照《条例》,农民工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代替。农民工可以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实名制登记并办理工资银行卡(本人保管),领取工资时,可以索要本人当月工资清单进行确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按期足额支付工资,同时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工程建设领域历来是欠薪案高发区。”该相关负责人介绍,为有效治理工程建设领域欠薪,《条例》不仅明确了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的义务,还明确了违反《条例》需承担的法律后果。

  “以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例。”该相关负责人说,按规定,建设单位要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应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违反上述规定,将由人社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将受到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甚至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四川日报记者 刘春华)



责任编辑: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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