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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物伤人依法必惩倡导自律管住双手
发布时间:2020-01-19 10:26 |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翟小功

“人在路上走,祸从天上来。”高空抛物、坠物,也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是人人担忧的一种城市痼疾。该行为损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引发社会矛盾纠纷。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伤人的悲剧频发,从高空中落下的“元凶”也是五花八门,建筑外墙砖、广告牌、玻璃窗户、空调架、花盆花架等,高层居民随手丢下的弃物都可能成为“杀人凶器”。

为有效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法制日报》记者选取了海南省法院系统审理的3起高空抛物、坠物案例,告诫大家高空抛物将依法受到严惩,并倡导自律,加强他律,管住高空抛物的那双手,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男童扔牛奶砸伤人

父母需赔偿七万余

近日,海南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高空抛物致人身体损害案件,七旬老人纪某被9岁男童抛下的盒装牛奶砸伤。经鉴定,纪某身体损伤构成十级伤残,男童监护人一审被判赔偿7万余元。

纪某系吉林人,退休后与丈夫来到海南省琼中县湾岭镇某小区居住生活。2019年1月22日早上,小区老年模特队在楼下走模特步时,突然从楼上扔下来3盒纸盒包装的牛奶,其中第二盒砸中纪某的头部。

经排查,牛奶盒是9岁男孩袁某某从21层住房窗户扔下来的。当天下午,纪某在男孩家属的陪同下到屯昌协和医院门诊治疗。该院初步诊断为,头部外伤,颈椎体向前滑脱。

2019年2月21日,纪某感觉颈椎不适,便到海南省人民医院就诊,被该院诊断为颈椎不稳,脊髓型颈椎病,并建议其住院治疗。纪某采取门诊治疗的方式,先后到海南省人民医院、海南省医学院第一、第二附属医院(含乌石分院)、海口市人民医院、琼中人民医院等医院治疗,同时在药店自购药品进行治疗。

2019年3月29日,纪某经多次与男孩家属协商医疗费用赔偿事宜,但因为双方就赔偿数额争议较大,无法协商一致解决,纪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男孩监护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8万余元,并申请有关部门进行伤残等级司法鉴定。

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纪某身体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后期康复费用需1万元左右。同时,司法鉴定确认纪某颈椎不稳、脊髓型颈椎病与被扔牛奶纸盒砸中头部存在关联性。

琼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一方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男孩袁某某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所实施的民事侵权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即父母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判决男孩的监护人向纪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

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书生效后被告已主动向原告支付了全部赔偿款。

窗外电器坠落伤人

法官调解认错赔偿

2019年11月,海南省五指山市法院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龙某因高空坠物造成的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经五指山法院法官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龙某向原告王某支付赔偿款8000元及该案诉讼费。

据悉,王某路过五指山市友顺大厦时,突然从空中坠落一个卫星接收器,砸到王某头部造成其头部流血不止,王某的朋友立即报警,随后将其送到海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急诊科救治,并办理了住院手续。

经医院诊断,王某脑震荡、头皮裂伤。王某因此住院治疗8天,共产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直接损失约为8000元。

经调查以及根据五指山市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得知,导致原告王某受伤的卫星接收器,是从被告龙某租住的五指山市友顺大厦一房间窗台掉落,龙某也承认卫星接收器是他私自安装在窗外,因为固定的铁线生锈断裂而掉落,砸伤王某。王某出院后多次找龙某协商赔偿事宜,但是龙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赔偿各项损失,王某遂向五指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最终,五指山市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主持双方调解,向原被告双方释明法理,因造成原告王某受伤的卫星接收器属于被告龙某所有,且因被告使用管理不善的原因掉落,被告龙某作为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

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龙某主动认错,龙某和王某两人达成和解协议。目前,当事人龙某已履行全部义务。

汽车天窗莫名破损

模糊视频不予采信

2018年9月5日11时许,海口市市民全小花(化名)驾驶汽车进入海口市某小区,并将车辆停在2栋北侧的露天车位上。随后几天时间内,全小花正常使用车辆出入该小区。2018年9月8日,全小花发现汽车的天窗部位出现破损,全小花认为车损发生于2018年9月5日11时44分至13时57分,车损原因为小区2栋701的业主即杨丽丽(化名)装修防盗网导致高空坠物所造成。

为此,全小花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丽丽支付修复轿车天窗维修费1519元及材料相片打印费68元(合计1587元),并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秀英区法院审理认为,全小花认为杨丽丽实施的危险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但全小花所举证据中,没有证据能证明车辆损害发生的过程中,杨丽丽正在实施装修防盗网的行为。全小花所称其车辆损害与杨丽丽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全小花主张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全小花的诉讼请求。

因不服一审判决,全小花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全小花提交新的证据,即手机视频(储存在本人手机中),证明车辆损伤情况。杨丽丽认为,手机视频模糊不清,视频中掉落物只有影子,但也有可能是小区中的树叶影子等,如果是其装修过程中有物品掉落,车玻璃肯定会碎,而不会有黑洞,全小花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是其装修行为导致物品掉落砸到她的车。物业公司也认为,小区的监控录像设备是十几年前的,像素不清晰,要找专家进一步分析。

海口中院审理后认为,全小花提交的视频不能完全确定涉案车辆损伤的情况,不予采信。根据法律规定,全小花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车辆的损害情况以及该损害与装修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全小花的诉讼请求,处理结果正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规集市:

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相关规定

5.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6.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1)多次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老胡点评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时有发生,威胁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破坏社会和谐稳定。因此,针对高空抛物、坠物问题,有关部门应当通力合作、多管齐下、综合施策。

首先,应当大力开展法治宣传、安全教育,使广大群众认识到高空抛物、坠物的现实危害性,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和安全观念。同时,成年人不但要严于律己,坚决杜绝高空抛物行为,而且要认真履行监护人职责,教育、约束未成年人,使未成年人也坚决杜绝高空抛物行为。此外,无论是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还是使用人,都应当兢兢业业、尽职尽责,在检查、使用过程中严防安全隐患,绝不能疏忽大意、马马虎虎,以致酿成惨剧。

其次,对于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应当加大打击惩治力度,尤其是对于肆意妄为、多次高空抛物者,更应当严惩不贷、以儆效尤。高空抛物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情节严重者应当定罪判刑,高空坠物如果存在疏忽大意、过于自信问题,造成严重后果同样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高空抛物、坠物行为造成他人生命、健康、财产损害者,还应当注重运用民事手段,判决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人给予受害人充分赔偿。高空抛物、坠物冲击性猛烈、危害性极大,往往给受害人造成重大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甚至造成受害人死亡,因此,在追究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同时,还应当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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