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陕西汉中洋县中学发生一起高三男生因早恋问题跳楼将女生砸伤事件。12月28日,洋县县委通报称,目前,该男生情绪稳定,各项身体机能正常,被砸女生胸椎出现骨折。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28日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分析认为,本事件中,跳楼男生完全能够意识到其跳楼行为会砸伤楼下行人,其跳楼行为与受伤女生的伤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构成侵权,自身需向伤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该跳楼男生是否成年或影响最后的赔偿责任划分。赵良善称,如果在跳楼男生已成年的情况下,即便自身名下无财产,也需自身承担赔偿责任,其家长不需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跳楼男生系未成年人(即未满1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则由跳楼男生的法定监护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邢鑫也称,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受害女生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该跳楼男生应当予以赔偿。
据洋县县委通报显示,12月25日,洋县中学一高三男生因早恋问题,于下午放学后下楼过程中从二楼阳台跳下,落地时砸伤一名路过女生。目前,该男生情绪稳定,各项身体机能正常;院方对受伤女生进行了全面检查和专家会诊,除胸椎骨折外无异常,医生建议住院静卧休养。
通报中未提及涉事男生的年龄状况。
澎湃新闻了解到,目前已有多起跳楼砸死路人的判例,曾有跳楼者被判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获刑。如,2007年9月,广州药学院一学生跳楼砸中一女生死,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3年9月,汕头一男子吸食毒品后跳楼,砸中楼下一路人死,也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赵良善认为,如果此事件的发生,与学校的管理有问题存在一定的关系,比如,学校本来应加强管理,严禁高中生恋爱,如学校疏于管理,任由高中学恋爱;加之,学校平时应对高中生早恋的后果进行系统教育;还有,如学校发现跳楼男生疑有异常表现,而未及时制止等。以上情形即可证明此事件的发生与学校有一定关系,那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邢鑫也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根据此条款规定,本案中受伤的女生在学校里发生人身伤害,学校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还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的数额根据学校的过错大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