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羊网讯 记者董柳、黄丽娜报道: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8日审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对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的律师会见权作了具体规定,其中规定“第一次许可会见应当安排在犯罪嫌疑人被执行逮捕后的三十日内”。法律专家认为,这是对辩护律师会见权的重大保障。
广东省司法厅厅长曾祥陆称,草案强化了律师的执业权利保障,“草案第二十八条至第四十八条对律师执业权利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其中,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会见权、通信权和阅卷权。
根据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不少律师反映,随着反腐败不断走向深入,“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已成为律师会见的突出问题。
草案第三十条对“三类案件会见权”作了明确,其中对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的律师会见权作了规定:“对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在侦查终结前,侦查机关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次数不得少于两次,辩护律师未申请或者只申请一次会见的除外。第一次许可会见应当安排在犯罪嫌疑人被执行逮捕后的三十日内。”
广东省法学会律师学研究会会长、律师朱永平说,在特别重大贿赂案件中,目前全省的侦查机关都是在侦查期满的前一周许可律师会见,草案明确逮捕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安排律师会见,这是个重大进步,“会受到辩护律师们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