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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和解制度概述
刑事和解,是指通过调停人使受害人和加害人直接交谈、共同协商达成经济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了有利于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处置的诉讼活动,包括经济赔偿和解和刑事责任处置两个程序过程。在和解过程中,被害人与加害人可充分阐述犯罪给他们的影响及对刑事责任的意见等方面内容,选择双方认同的方案来弥补犯罪所造成的损害;在刑事责任处置过程中,加害人能获得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这样,被害人在精神和物质上可以获得双重补偿,而加害人则可以赢得被害人谅解和改过自新、。
二、刑事和解的基本原则
(一)双方享有自主选择权的原则。和解“是公民的一种私权利。轻微刑事案件和解首先应当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双方当事人意愿,检察机关不得强迫当事人的意愿,这是保障当事人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充分考虑利益的原则。在传统司法中,重点都放在犯罪嫌疑人身上,这使得被害人往往成为被遗忘的人,对于被害人法益的恢复退居于次要地位。因此,有必要强化对被害人的保护,朝“从抽象法益的保护到具体被害人利益的保护”、“从被害人报应情感到实质利益的保护”方向努力。
(三)公平正义的原则。在和解过程中,公平正义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不一定是平等地保护。刑事和解应以被害人的利益保护为核心,同时兼顾犯罪嫌疑人的利益保护,力求达到公正性。
(四)遵循规范性程序的原则。被害人申请或同意刑事和解,应提交有本人签名的书面申请书。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应制作书面的和解协议书,主持人、双方当事人、证人都应在和解协议书上签名,以确保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严格遵循审查—审批—告知—协商—达成协议—履行协议等程序。通过程序的规范性,保证刑事和解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防止司法腐败现象的产生。
三、刑事和解失败的主要因素
在实践操作中许多刑事和解案件失败,主要有以下因素:加害人与被害人双方无法就经济赔偿的数额达成一致;加害人愿意赔偿但无赔偿能力;部分案件被害人已经追回损失,因而不愿再与加害人和解;被害人方不满意加害人方在和解过程中的态度;被害人方坚决要求追究加害人责任;加害人方认为赔偿后即不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加害人与被害人双方积怨已久。
笔者认为,重新定位犯罪人与被害人诉讼地位,可以从两方面分析,一是提升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重新取得了刑事案件处理的话语权,将传统的规范性的刑事判决转化为在双方合意基础之上形成的协议,犯罪人的积极履行恢复了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失衡的利益格局,淡化了双方之间报复与被报复的紧张关系,有利于社会整体和谐。二是关注了犯罪人的利益。刑事诉讼的重要功能是预防新的犯罪,犯罪本身是一种反社会的行为,刑事和解贯穿于侦查、起诉、审判的全过程,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对话缩短了刑事诉讼的进程,用社会通常解决纷纷的方式来将犯罪人的再社会化进程提前到刑事诉讼中,同时,刑事和解之后的社区矫正免除了监狱刑所带来的交叉感染和与世隔绝,进一步实现犯罪人的再社会化,从而有力的保证了犯罪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