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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能股份不认定姚振华为收购人 律师称不由公司自行认定
发布时间:2017-03-09 13:31 | 来源: 大众证券报


 财信网(记者 朱蓉)因定增对象前海人寿方面违规受罚,韶能股份(000601,股吧)(000601)两度收到深交所关注函,深交所要求公司对姚振华是否作为上市公司收购人作出回答。3月7日,韶能股份在回复函中表示,不认定姚振华为公司的收购人。

  此前,由于定增对象前海人寿违规受罚,深交所要求韶能股份说明公司定增事项是否受影响,韶能股份在回复中表示“不受影响”。

  然而,根据资料,“宝能系”实控人姚振华通过钜盛华持有前海人寿51%股权。此次定增计划中,公司拟向前海人寿极其一致行动人钜盛华股份募资32亿元,发行完成后,前海人寿及一致行动人钜盛华股份持有上市公司比例将超过30%,公司实控人变更为姚振华。

  对此,深交所在3月3日再次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是否认定姚振华为收购人做出回复。对此,韶能股份表示,经核查,招商证券(600999,股吧)及中信协诚的律师认为,姚振华不适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相关规定,不认定姚振华为上市公司的收购人。并表示,在定增预案的发行过程中,广东省国资委在批复文件中认购对象为前海人寿及钜盛华,因此,公司保荐机构和律师认为本次收购人为前海人寿及钜盛华,姚振华非本次收购的投资者,亦未直接或通过除前海人寿及钜盛华以外的主体间接持有韶能股份的股份,不属于《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人。

  此外,韶能股份还表示,深交所指出的欣龙控股(000955,股吧)案例中,海南永昌和系通过收购三名自然人持有的控股股东股权实现间接收购上市公司。然而,本次收购中,收购方系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形式直接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属于直接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本次收购不属于《管理办法》第五章规定的间接收购情形,与欣龙控股案例的交易形式存在差异。

  公司同时还列举了龙生股份(002625,股吧)、恒力股份和神雾节能三项未将收购人的实控人作为收购人的案例。以最近的神雾节能为例,神雾节能原控股股东及实控人为朱祖国,北京神雾以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形式认购神雾节能。该次发行完成后,北京神雾成为神雾节能控股股东,北京神雾的实控人吴道洪成为神雾节能的实控人。该次收购的相关文件中未将收购人的实控人吴道洪作为收购人。该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于2016年7月25日获得核准,该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发行完毕。

  对此,有投资者提出质疑:“姚振华作为前海人寿实控人,前海人寿收购了韶能股份,难道不是姚振华收购?”“不以股权认定,那以什么认定?”

  带着上述疑问,大众证券报和财信网记者致电韶能股份,公司董秘称:“深交所要求公司保荐机构招商证券与法律顾问中信协诚做出回答,上述两家机构已经按照要求做出回复,完成信披要求。至于是否可以根据股权认定姚振华为收购人,公司方面不予回复。”

  对此,广东环宇金茂律师事务所刘华浩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上市公司控制权是一个法律概念,不是公司自己能认定的,公司目前出具的只是法律意见书,不能代表最终的认定。《上市公司管理办法》由证监会颁布,因此可以理解为认定的权威机构应为证监会。”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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