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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焊工两米高梯子摔下昏迷腿受伤,法援律师帮其讨回10万余赔款
发布时间:2019-12-17 10:02 | 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讯一年多前,来穗务工的四川籍农民工苟某,在做电焊工拆卸店铺招牌时从两米高的梯子上跌落,当场昏迷并造成左足跟粉碎性骨折。事后安排此项工作的工头杜某在将苟某送医急救、留下260元生活费后,拒绝承担后续的治疗和赔偿费用。在尝试各种途径维权无果的情况下,苟某前往广州市番禺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最终如愿拿到10万余元赔偿金。

       今年11月25日,苟某特意将“尽职尽责,为民解忧”的锦旗赠送给广州市番禺区法律援助处,“如果没有法律援助的大力帮助,没有法援律师的尽职尽责,我的赔偿款肯定要不回来”。

苟某向广州市番禺区法律援助处送上锦旗。通讯员供图

       从两米梯子跌落昏迷腿受伤

       工头拒绝后续治疗赔偿

       苟某曾在广州务工多年,2018年在同乡李某的介绍下,开始跟随工程队工头杜某做电焊工。当年3月23日,工头杜某安排苟某到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蚬涌市场进行店铺招牌拆卸工作。当时苟某在拆卸招牌下方的伸缩伞时,伸缩伞突然弹出并砸向他,导致苟某从两米高的梯子上摔下,事发后昏迷约1小时。

       工头杜某见状,立即送苟某到广州市番禺区中心医院抢救,主治医生诊断苟某左足跟粉碎性骨折,建议住院行手术治疗,否则可能影响骨折部位恢复愈合。然而,工头杜某却称,小伤小病休养即可,拒绝支付手术费用,将伤病中的苟某送回同乡李某住处养病。

       苟某本以为,只要听从安排,工头杜某便会负责到底,但没有想到事与愿违。约一周后,工头杜某转变态度,在通过李某将260元生活费带给苟某后,明确表示自己将昏迷状态的苟某救醒,已尽人道义务,苟某的腿伤与他无关。他还称,此前的招牌拆卸工程其已转包给李某,实际上也是李某找苟某来做事,如苟某仍有什么要求应找李某协商解决。

       无奈之下,苟某求助当地司法所处理纠纷。然而,工头杜某拒绝调解,同乡李某得知苟某求助司法行政机关后,立即将苟某睡的床铺拆烂,丢掉其恢复腿伤所用的辅助器具,并将其赶走。

       司法鉴定伤残10级

       法援律师明确赔偿项目

       苟某认为,他是在从事工头安排的工作中受伤,工头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尝试各种途径维权无果的情况下,苟某前往广州市番禺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广州市番禺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华誉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启光承办此案。

       法援律师详细听取了受援人苟某的陈述,认真审阅了现有的证据材料后发现,当时苟某与工头杜某双方虽口头约定工资标准为290元一天,但并未签订书面合同;杜某没有为苟某工作提供任何安全保障工具,也没有为苟某购买工伤保险或商业意外保险。

       法援律师分析,由于受援人苟某未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工资采用现金方式结算,客观上受援人没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双方的法律关系,不排除对方会直接抗辩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同时工头杜某曾表示招牌拆卸工程其已转包给李某,便建议将杜某与李某列为本案的共同被告,以查清案件事实。

       由于当初的意外导致苟某左足跟粉碎性骨折,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确定赔偿项目是关键问题。为此,法援律师建议苟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经鉴定,苟某伤残等级为拾级、误工期120日、营养期90日、护理期90日(护理人数按1人计算);苟某生活活动自理,无须护理依赖;苟某尚无后续医疗费。

       根据鉴定结论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法援律师最终确定,苟某应得到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以及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法院判决工头赔偿10万余元

       各方未上诉如愿获赔

       针对该起案件,法院审理后认为,杜某无法明确其与苟某及李某之间的关系,也未就其与李某之间存在转包关系的事实提供充分的证据,且杜某确认苟某的报酬由其发放,故苟某系在指定的工作场所完成指定的工作内容,付出劳动后由杜某支付报酬,苟某与杜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苟某受伤所引发的损害责任,应根据其与杜某各自的过错程度加以确定。一方面,登梯拆招牌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杜某并未为苟某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和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杜某对苟某的受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作为实际作业人,苟某应对其自身安全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从事故情况来看,苟某不慎受伤与其自身安全意识不强、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也有一定关联,鉴于苟某本人也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30%损失。而李某是与苟某一起进行业务操作的工友,并无证据证实李某对苟某受伤一事存在过错,故李某无需承担责任。

       最后,人民法院判决杜某向苟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等赔偿金40108.8元;支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金64763.51元,赔偿金合计104872.31元。

       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苟某最终如愿拿到赔偿金。



责任编辑: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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