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借条上没有写明利息,债权人能获得利息吗?交通意外签了一次性赔偿协议后,能否再次主张赔偿?
近日,“律师零距离”微信公众号接连收到关于“合同关系”等问题的咨询。
这些常见的法律问题你是否也有碰到?在本期《麻辣问答》中,晚报读者律师顾问团成员、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柯展律师将就“合同关系”相关的那些事,为你一一解答。
借条上没有写明利息
债权人能获得利息吗?
市民李先生留言:去年1月,因为朋友黄某资金周转困难,我借给他3万元,并约定一年后还款。当时写了借条,借条上写着“今借到李某人民币3万元整,2016年1月30日之前还清。借款人黄某2015年1月30日”,并且,我们口头约定了按照月息1分(即年利率12%)计算利息。但是,过了1年,黄某并没有还钱。我多次向他讨要没有结果,便要求他先给利息。可他竟然指称借条上并没有写明利息,就是无息借款。请问他说的有道理吗?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点评:根据《合同法》第221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李先生虽称双方口头约定有利息,但在对方不认的情况下,必须提供对方确认利息或实际付息的凭证,如李先生无法提供相应证据的话,则将会被视为双方对利息没有约定,1分月息诉求不会得到支持,但是,与此同时,李先生可以从起诉之日起要求对方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一定占用资金所发生的利息损失。
因此,建议读者在遇到签订借条时,要注意除了明确写明借款金额、借款期限等内容之外,对于利息约定也应作为关键性内容也要予以签字确认。
在职员工在外兼职,可以被辞退吗?
市民蒋师傅来电:半年前,我来到温州打拼,在一家公司做会计,月薪4000元。为了多赚点钱,我在朋友的介绍下,在租住地附近一小区当夜间保安。几天前,公司知道了我在外面值夜班的事,以我影响日常工作为由,要求解除与我的合同。我纳闷了,我上的是夜班,时间上完全不冲突,并且也没有影响到在公司的正常工作。因此,我想请问下律师,在职员工在外兼职可以被辞退吗?
律师点评:用人单位对于存在兼职行为的在职劳动者不能直接解除劳动。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据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兼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1、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2、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已经提出意见,而劳动者拒不改正,满足上述两种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才可解除劳动合同。蒋师傅从事兼职如没有影响到本职工作,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签了一次性赔偿协议后,能否再次主张赔偿?
市民李小姐来电:我不久前遭遇了交通事故,当时觉得没啥大事,只是有些皮外伤,就和对方协商赔偿了500元钱,并在交警主持下签了一次性赔偿协议。没想到几天后,我感觉背部开始剧痛,经诊断为器官损伤,光医药费、住院费我就花了1万多元。我想知道我能否再向对方主张赔偿?
律师点评:如果损失差距巨大,李小姐可以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法院撤销赔偿协议,并要求赔偿后续发生的住院费、医药费等实际开支。
一般来说,李小姐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本次赔偿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公共利益,显然该赔偿协议应该就是有效的,应当予以尊重和执行。其次,如果李小姐当时确实无法确认损害程度,但后来的实际损失远远超过预期损失,并且这种利益差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时,其可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法院撤销该赔偿协议,并要求赔偿后续发生的住院费、医药费等实际开支。否则,如果损失差距不大,或者当事人订约时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就应有清楚的认识,当然是不能请求撤销或变更协议,追加赔偿要求的。
莫名其妙被银行拉入“黑名单”
怎么办?
市民何先生留言:今年2月,我在办理贷款时突然发现我的名下有一笔已成“呆账”的贷款,至今没有还清。因此,我被银行列入“黑名单”。后来,我多方了解才知道,我的身份信息在10多年前被人盗用,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贷款。我对这笔贷款一无所知,合同也非我本人所签。但这对我的日常生活造成了重大影响。我该怎么办?
律师点评:随着征信系统的广泛使用,人的诚信越来越受到社会重视,越来越体现一个人的社会价值。本案中,何先生既然确认是信息被他人冒签,就应当及时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他人冒签所得的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应银行贷款合同无效,从而撇清与与购房、逾期贷款之间的法律关系。
同时,何先生在获得法院判决后还可持上述法律文书到所属地的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或者向异议涉及的经办机构或商业银行提出质疑,如果该机构或商业银行,拒不解决或当事人因为不良记录造成损失要求赔偿,同样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撤销失信黑名单,从而维护自己来之不易的信誉和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