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见习记者苏明龙
近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内发生一起老虎伤人惨剧,事件导致1死1伤,伤者情况平稳,正在医院进行治疗,死者为受伤女士的母亲。目前,野生动物园已被责令停业并配合联合调查组对事发原因进行调查。
老虎伤人事件发生在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的东北虎园内,时间是23日下午三点左右。
从当时的监控视频看,事件发生时,一辆白色小轿车在游览过程中突然停下,副驾驶座位上一年轻女子从一轿车下车,打开驾驶座车门和一男子说话。
身后突然蹿出一只老虎,随即女子被老虎扑倒在地并拖走。随后男子和车后座上的一名年长女子下车追赶。紧接着,园内巡逻车赶过来。
动物园和游客签署“免责协议”就能免责吗?
据了解,自驾游的游客入园前都会与动物园签订《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责任协议书》,内容为“本园内散放的动物均属于野生动物,具有相当的野性”;“进入园区必须关好、锁好车门、车窗,禁止投喂食物,严禁下车”;“如因违反上述规定发生的车辆损伤和人员伤害,自驾车主应负相应的责任”。对此法制网记者采访了朝阳区律师协会民事业务研究会主任、北京市卓代律师事务所张金澎律师。
张金澎律师认为,进园前签署的免责协议是否有效要看双方约定的具体内容是否违反合同效力的禁止性规定,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也就是说,如在合同中约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由于自己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的约定无效,从目前的情况看,如约定内容为“本园内散放的动物均属于野生动物,具有相当的野性”;“进入园区必须关好、锁好车门、车窗,禁止投喂食物,严禁下车”;“如因违反上述规定发生的车辆损伤和人员伤害,自驾车主应负相应的责任”。并不是免责条款,不应认定为无效。
老虎伤人事件,导致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就园方和游客的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的问题,张金澎律师表示,该事件是特殊侵权事件,所谓特殊侵权责任是指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责任主体、主观上及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适用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规定的致人损害的行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动物园中的老虎伤人甚至造成游客死亡事件首先认定应由动物园承担责任,但是当动物园能够证明其已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在此,举证证明已尽到管理职责的是动物园。如果动物园不能在其设备设施、安全提示警示、动物管理、游览路线、游客管理等等方面已尽到管理职责和安全注意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尽管园方提示游客进入园区必须关好、锁好车门、车窗,禁止投喂食物,严禁下车等提示,能否减轻或免除园方责任?对此张金澎律师认为,园方仅证明尽到了警示义务不是免除园方责任的唯一理由和依据,园方应证明自己在管理职责的各个方面没有任何过错,此时才能够免责,从目前的情况看,游客本身有过错,但游客本身有过错不是园方免责的理由,只能是减轻责任的理由,尤其是野生动物园在游览时游客的危险性远高于普通动物园,园方在设备设施、安全提示警示、动物管理、游览路线、突发事件处理等方面所需承担的管理责任也要高于普通动物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