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律师八大权利,让法庭辩起来
发布时间:2016-06-01 13:0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进一步推动了法官与律师新型关系的形成。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规保障律师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1月12日公布《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要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阅卷权、出庭权、辩护权等八大诉讼权利。此外,2015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正式开通,为律师提供网上立案、网上阅卷、案件查询、电子送达、联系法官等服务。对于律师提交的各类申请,一般在3日内审核,作出回应。一份司法文件、一个服务平台,堪称法院系统推动构建法官与律师新型关系的重要举措和最新成果。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规定》,实则是面向27万律师的沉甸甸的承诺书,保障律师诉讼权利要“说到”,更要“做到”。
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是国家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依法确保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各项权利,也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和法定义务。2015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首次联合召开全国律师工作会议。2015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规定》,进一步推动了法官与律师新型关系的形成。
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角色之一,是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推动者。在诉讼上,律师和法官各司其职,一方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的角色,一方担任中立的裁判者角色。表面上看,律师时时处处都是站在当事人的立场说话。实质上,律师和法官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实现司法公正这个终极目标上是一致无二的。因为,若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和实现,那么任何冠冕堂皇的判决都不可能是公正的。诚然,法官应充分尊重律师的人格尊严和执业立场,律师也应维护法官作为裁判者的尊严和权威。两者应共同维护和提升职业尊荣,合力实现司法公正。
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程度,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关系到律师作用能否得到有效发挥,也关系到司法制度能否得到完善和发展。从一定意义上讲,律师业的发达程度、律师权利的保障水平都堪称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晴雨表,折射出一个国家的法治文明水平。律师权利的保障也在相当程度上维系着司法个案的司法公正,律师权利得不到保障也将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乃至影响司法机关对案件审理的公正性。一般而言,越尊重律师的作用,对律师权利保障越充分,那么越有利于司法机关全面客观地审查判断,越有可能作出公正的裁决。遗憾的是,司法实践中侵犯和限制律师权利的现象依然时有发生,律师行业长期存在的执业难中,会见难、阅卷难、调查难“老三难”问题基本得到解决,而申请调取证据难、法庭上质证难、律师正确意见得到采纳难“新三难”问题还是存在。律师权利保障的严峻现实也使倒逼出台专门司法文件以强化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势在必行。司法机关有义务充分保障律师的知情权、阅卷权、申请调取证据权、发表意见权和人身安全权,认真对待律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为律师执业创造更好的环境。
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就应在庭审过程中充分听取律师的发言。《规定》要求,依法保障律师辩论、辩护权。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应合理分配诉讼各方发问、质证、陈述和辩论、辩护的时间,充分听取律师意见。除律师发言过于重复、与案件无关或者相关问题已在庭前达成一致等情况外,不应打断律师发言。对在法庭上发生殴打、威胁、侮辱、诽谤律师等行为,《规定》明确,法官应当及时制止,依法处置,依法保障律师的人身安全。
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就要依法保障律师的知情权。对诉讼程序、诉权保障、调解和解、裁判文书等重要事项及相关进展情况,应当依法及时告知律师;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对律师申请阅卷的,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安排,有条件的法院,可提供网上卷宗查阅服务;依法保障律师出庭权,确定开庭日期时,应当为律师预留必要的出庭准备时间,因特殊情况更改开庭日期的,应当提前3日告知律师。
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就要畅通律师诉讼权利的救济机制。有权利就有救济,《规定》明确要完善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救济机制,畅通投诉渠道,对律师投诉要及时调查,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及时告知律师。
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就要人性化地从细节上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便利。北京、四川等地法院在诉讼服务大厅开辟了律师更衣室、休息室等,让律师更有尊荣感。
《规定》不只是一份上行下效的红头文件,更是面向27万律师的沉甸甸的承诺书。27万律师都有义务共同监督这份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承诺是否真正说到做到、是否落实到位。
期待《规定》的公布实施,真正为27万律师撑开权利保护伞,为重塑法官与律师新型关系提供推动力。
责任编辑:高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