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18年01月30日 星期二 欢迎访问法新网!·首页·关于我们·杂志订阅·广告征订·理事单位·人员查询·联系我们
网站公告:讲述中国法治故事,传播中国法治声音,阐述中国法治特色,弘扬中国法治精神,《法制与新闻》官方网站
提高量刑起点并非纵容贪污贿赂
发布时间:2016-06-01 13:08 | 来源:法制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4月1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贪污罪、受贿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等,强调依法从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

 
  “两高”发布的这个司法解释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也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反腐倡廉新形势的需要。去年刑法修正法案(九)实施后,亟需这样一个司法解释来统一法律适用,来正确定罪量刑、惩处贪污贿赂案件。
 
  司法解释发布后,关注度最高的自是量刑起点的变化,从以往的5000元提高到了3万元。当然,3万元的起点只是一般情况,如果具有解释第一条所规定的特定情节的,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亦应追究刑事责任。但不管是何种情况,贪污受贿构成犯罪的门槛比以往提高了不少。有人认为,这是不是在纵容贪污贿赂?答案必然是否定的。
 
  提高贪污贿赂的量刑起点,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5000元的量刑起点是1997年修法确定的,通过近20年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国民生产总值和国民收入早就今非昔比,此时的5000元早已不能跟彼时的相比。另一方面,以往的规定把贪污贿赂单纯地界定为数额犯,造成标准单一、操作性不强,甚至带来贪污100万元与10万元处于同一量刑起点的尴尬,给法官自由裁量带来困难,更给贪污贿赂者造成一种错觉,认为贪10万与100万没有质的区别,反而在贪污贿赂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越陷越深。再者,过低的量刑起点造成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时让法律走在了纪律前面,没有有效发挥纪律的作用。总之,提高量刑起点的原因可能有千万条,但没有一条是基于要为贪官开脱的,即使贪官进不了法律的“笼子”,最终也要进入纪律的“套子”,接受党纪政纪的处分。
 
  可见,提高量刑起点,是织密反腐倡廉法网的重要组成部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更加清晰。构成犯罪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不构成犯罪的,党纪政纪“伺候”,真正把党纪挺在法律前面,让纪律管小管早,让法律使贪腐者罪有应得。
 


责任编辑:高翔
最新文章
“老鼠仓”判罚引争议 律师:违法… 假剧组招演员面试问床戏 律师:冒充… 网曝王宝强获抚养权净身出户 律师… 女子签约买房后被要求补15万差价 … 海南28岁伴娘婚宴上醉酒身亡 律师… 骑电动车上高架被撞身亡 律师表示… 美律师事务所对当当网展开调查:私… 郭台铭为避税入籍新加坡?律师:一…
推荐文章
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一百零九次委…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 最高检对张文中案顾雏军案同步审查… 公安部:严肃追责赌博幕后保护伞 打… 最高检已纠正7件涉产权刑事申诉、… 公安部党委召开2017年度民主生活会… 最高检:谨防假冒检察机关实施电信… 曹建明:坚决拥护党中央关于宪法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