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量刑起点并非纵容贪污贿赂
发布时间:2016-06-01 13:08 | 来源:法制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4月1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贪污罪、受贿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等,强调依法从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
“两高”发布的这个司法解释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也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反腐倡廉新形势的需要。去年刑法修正法案(九)实施后,亟需这样一个司法解释来统一法律适用,来正确定罪量刑、惩处贪污贿赂案件。
司法解释发布后,关注度最高的自是量刑起点的变化,从以往的5000元提高到了3万元。当然,3万元的起点只是一般情况,如果具有解释第一条所规定的特定情节的,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亦应追究刑事责任。但不管是何种情况,贪污受贿构成犯罪的门槛比以往提高了不少。有人认为,这是不是在纵容贪污贿赂?答案必然是否定的。
提高贪污贿赂的量刑起点,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5000元的量刑起点是1997年修法确定的,通过近20年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国民生产总值和国民收入早就今非昔比,此时的5000元早已不能跟彼时的相比。另一方面,以往的规定把贪污贿赂单纯地界定为数额犯,造成标准单一、操作性不强,甚至带来贪污100万元与10万元处于同一量刑起点的尴尬,给法官自由裁量带来困难,更给贪污贿赂者造成一种错觉,认为贪10万与100万没有质的区别,反而在贪污贿赂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越陷越深。再者,过低的量刑起点造成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时让法律走在了纪律前面,没有有效发挥纪律的作用。总之,提高量刑起点的原因可能有千万条,但没有一条是基于要为贪官开脱的,即使贪官进不了法律的“笼子”,最终也要进入纪律的“套子”,接受党纪政纪的处分。
可见,提高量刑起点,是织密反腐倡廉法网的重要组成部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更加清晰。构成犯罪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不构成犯罪的,党纪政纪“伺候”,真正把党纪挺在法律前面,让纪律管小管早,让法律使贪腐者罪有应得。
责任编辑:高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