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唤高赔偿额判决给知识产权侵权人亮出“戒尺”
发布时间:2016-06-01 13:08 | 来源:法制网
一年一度的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今年的主题是“数字创意 重塑文化”。虽然世界知识产权日的设立并不能解决日趋严重的各种知识产权侵权活动,但是对于唤醒社会各界关注知识产权保护话题,意义重大。
在今年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最高人民法院在浙江杭州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5年)》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并发布2015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白皮书显示,2015年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等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49238件,审结142077件,比2014年分别上升11.49%和11.76% 。
事实上,在“互联网+”战略的推动下,涌现出越来越多基于“互联网+”的创新应用和技术,与此同时,如何做好“互联网+”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显得尤为重要。
“互联网+”背景下的知识产权问题,集中表现为“盗版”和“售假”,前者主要涉及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后者则主要涉及网络环境下的商标权及专利权保护问题。
在“互联网+”背景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既涉及传统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问题,也涉及网络环境创作的数字作品版权保护问题,比如网络小说等网络文学。这其中的核心问题包括三个方面:其一,是未经许可的转载行为高发;其二,作品付酬标准过低;其三,维权周期长且赔付标准不高。
而在“互联网+”背景下的商标权及专利权保护问题上,主要涉及的是电商平台售假问题,即假冒商标及销售侵权他人专利的商品。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简单说,对于新闻网站及电商平台发生的各类著作权、商标权及专利权侵权问题,相应的法律法规已经明确并且比较健全。
而之所以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仍处于高发期,很大原因在于侵权人对于侵权后果的认知不足,尤其是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或司法判决赔偿力度等问题。这就需要一方面加强行政执法,另一方面要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通过形成一批有代表性的司法判决,尤其是赔偿额度较大的判决,以便给潜在的知识产权侵权人亮出“戒尺”,形成一定震慑。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伴随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组建及运行,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白皮书显示,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15772件。
当然,未来在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的同时,也需要及时跟踪新应用、新技术发展,在立法滞后的前提下,对于一些新技术、新应用可能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则可发挥知识产权法院的优势。比如对于直播技术带来的网络视频或节目播放权的保护,最具代表性的莫过于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保护问题。以中超赛事直播为例,中超赛事的直播权高达70亿元,而对于当前侵犯他人体育赛事节目直播案例来说,一方面,是否过程侵权或侵犯何种权利存在争议,另一方面,认定侵权后赔偿额普遍不高。这种获得授权投入巨大但是侵权赔偿数额较小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不法分子加入侵权行列,而这就需要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优势,通过形成一批判决赔偿额度较高的典型案例典型判决,给不法分子头上悬上一柄“达摩克利斯之剑”。
总之,只有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产权、敬畏知识产权的氛围,才能激发广大民众创业创新的热潮,产生更多可能改变我们生活或工作的全新技术或应用。
责任编辑:高翔